标签: 婚前协议,财产公证,印尼,民法典,婚姻

关于印尼的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即准夫妻就其未来婚姻达成的协议,内容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协定,只要它与法律不冲突即可。

根据印尼民法专家Wirjono Prodjodikoro的说法,婚前协议一词被定义为两方之间财富财产的法律关系,其中一方承诺或被要求承诺做某事,而另一方有权要求执行协议。婚前协议的目的是保护每个新娘和新郎的资产,使各方能够确定其各自的资产。

一般而言,婚前协议是为了分离双方拥有的资产和债务,但在制定婚前协议时,不仅是为了分离资产,许多夫妇在婚姻协议中提出了利益问题。 例如,仍然允许追求自己的爱好或收集奢侈品。 夫妻可以相互监督和提醒,以使家庭共有财产不受打扰。

原则上,当事人在“印尼民法典”关于资产合并的规则以外自由决定婚姻协议的内容,但依然有以下限制:

  1. 该协议不得与关于公共秩序契约规定的风化和法律问题相冲突(“印尼民法典”第139条)。
  2. 在协议中,不得违背以下规定:
    a. 由丈夫的权力产生的权利:例如确定家庭的居住地或丈夫管理婚姻共有资产的权利。
    b. 父母的权力所产生的权利:例如管理子女的财富或子女教育的权利。
    c. 法律确定的在世时间最长的一方的权利: 例如作为监护人或任命监护人(“印尼民法典”第140条)。
  3. 不得做出放弃财产继承权的承诺(“印尼民法典”第141条)。
  4. 不得承诺一方必须支付的债务份额超过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印尼民法典”第142条)。
  5. 不得承诺他们的婚姻将受到外国法律的管辖(“印尼民法典”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