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律学术

长期法律顾问的角色和作用

长期法律顾问,英文中被称为Retainer。这是特指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具有连续性。一般来说,长期法律顾问的合作关系至少为一年。因此,可以说长期法律顾问是一种较长周期的法律授权行为。

基本上,长期法律顾问业务可以在法律问题发生之前或法律问题发生之后,由公司或个人使用。长期法律顾问具有保护公司或个人,使法律问题不发生或将问题发生后所产生的后果降到最低的功能。

对于公司来说,长期法律顾问的作用是作为公司的法律代表,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包括:

诉讼

在民事案件中,长期法律顾问可以帮助委托人作为原告或被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以及民事案件的证人代表、陪同和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中,长期法律顾问可以帮助委托人代表、协助和提供在法律案件中作为报案人或被报案人、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非诉讼

在非诉讼案件中,长期法律顾问作为法律代表,根据与委托人有关的印度尼西亚法律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建议。

非诉讼案件中长期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制定协议、审查协议、制定法律意见书、法律起草、法律审计、准备股东大会文件以及帮助处理所需的公司许可申请等与法律有关的任何事情。

在日常的法律事务中,我们强烈建议客户使用长期法律顾问服务,因为使用长期法律顾问比使用普通的单项律师服务具有更大的优势。这些优势包括降低法律咨询的成本,享受更加多样化的服务,得到解决诉讼和非诉讼问题的帮助。因此,法律服务将不再局限于某一特定案件,而是可以同时处理多个案件。

偿债义务延期 (PKPU)

在商业世界中,债务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很多企业家对此问题无比头疼,因为它会导致公司的现金流减少。 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一可以通过偿债义务延期 (印尼语:Penundaan Kewajiban Pembayaran Utang,缩写:PKPU) 来解决,该义务延期可以向商业法院提交。

PKPU的法律依据已在2004年第37号关于破产和PKPU的法律中加以规定,其中第222条第 (2) 款指出:

 “不能或预期不能继续偿还到期和可收回的债务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偿债义务延期,以提交包括向债权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和解计划。”

在印度尼西亚法律中,PKPU分为两种,即临时PKPU和永久PKPU。临时PKPU由商业法院裁决,在宣读判决后的45天内有效。在这45天内,债务人必须制定清偿其对债权人债务的和解计划。永久PKPU将在PKPU临时判决宣读后的270天内生效。在这270天内,债务人必须制定清偿债务的计划,而不是还款期限。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成协议,商业法庭将裁定债务人破产,并收缴其所拥有的财产,用以偿还所欠债务。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PKPU是一种简单、快速和低成本的商业纠纷解决方案,因为它不需要像地方法院的民事诉讼那样花费很长时间。

印尼法律中的离婚

相当数量的夫妻会发觉婚姻关系越来越不健康,比如无休止的争吵,甚至很多时候还笼罩着家暴的阴影。因此,很多夫妻都想通过离婚来结束婚姻从而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但是很多人还是不明白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离婚流程是怎么进行的。

印度尼西亚1974 年第1号关于婚姻的法律的第 39 条规定,可以通过死亡、离婚和法院判决终止婚姻:

  1. 离婚诉讼只能在有关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调解失败的情况下进行;
  2. 离婚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使夫妻不能像夫妻一样和睦相处;
  3. 法院审理离婚诉讼的程序由单独的法规规定。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明确规定,只有在有关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成功后,方可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审理。 那么,那些声称已经由丈夫在宗教程序上离婚了的夫妻呢?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过宗教程序的离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们的身份仍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

婚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要离婚,必须有足够的理由使夫妻不能像夫妻一样和睦相处。 其原因载于印度尼西亚关于婚姻的1974 年第1号法律的第 39 条和印度尼西亚1975年第 9 号政府条例的第19条,其中包含以下内容:

  1. 当事人一方有通奸或成为酒徒、瘾君子、赌徒等难以治愈的恶习;
  2.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许可,无正当理由或因其他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事由,连续2年离开另一方;
  3. 一方当事人在结婚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 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当事人有害的残忍或严重的虐待行为;
  5. 一方当事人有身体残疾或疾病,导致他们无法履行丈夫/妻子的义务;
  6. 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执和争吵,以至于家庭再也没有和睦相处的希望。

上述原因又由伊斯兰法汇编第116条补充了2点,即:

  1. 丈夫触犯了 taklik talak (根据伊斯兰法可能导致离婚的条件)(《伊斯兰法汇编》第 116 条 (g)款)。
  2. 导致家庭不和谐的宗教皈依或叛教(《伊斯兰法汇编》第 116 条(h)款)。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印度尼西亚1975年第 9 号政府条例规定了离婚程序,该条例允许丈夫或妻子在法庭上提起诉讼。但这需要在提起诉讼之前明确该离婚诉讼是属于穆斯林离婚还是非穆斯林离婚,因为穆斯林夫妇的离婚诉讼在穆斯林宗教法院进行,而非穆斯林夫妇的离婚诉讼在印度尼西亚地方法院进行。

律师函

一直以来,很多客户对律师函有很多疑问。律师函是什么?律师函对解决问题有用吗?还有更多关于律师函的问题,所以我们将在这里讨论。

律师函(somatie 或 legal notice)是准原告向准被告发出的警告信,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民法典》第 1238 条的规定:“债务人被视为存在过失,若有针对她的法令或类似的文件宣布其存在过失,或者基于契约本身,当出现下述情况,即若超出了契约规定时间,则债务人将不得不被视为存在过失。”

律师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准原告的身份、准被告的身份、问题的背景、准被告的过失行为、准原告的权利、给予准被告立即履行义务的命令、提供和解谈判的空间,这种和解谈判是一种以友好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通常需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进行。

律师函对解决问题有用吗?答案是肯定的。律师函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法之一,因为律师函是以警告信的形式提醒准被告立即履行其义务,并作为准原告以善意姿态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争议。

PT和CV的区别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很多刚刚创业的创业者提出疑问,询问在印尼法律中PT和CV的区别。

PT 的意思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 印度尼西亚2007 年第 40 号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成立为法人实体,而 CV的意思是有限合伙制公司,它不是法人实体,因为目前还没有管理它的法规。

以下是 PT 和 CV 之间最明显的区别:

  1. 责任制
    PT 的责任委托给董事会,而股东的责任仅限于所投资的资本金额,如印度尼西亚 2007 年第 40 号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第 3 条第 1 款所述。而 CV 的责任则委托给互补合作伙伴,他们对个人资产负有全部责任。
  2. 管理
    PT 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为公司的利益和目标全面负责 PT 的管理,并根据公司章程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而 CV 由互补合伙人管理全权负责管理。
  3. 组织
    PT 组织更加结构化,而 CV 仅由互补合作伙伴组成。
  4. 公司机构
    PT 有明确的法人机构,即股东大会、董事和监事,而 CV 只有互补的合作伙伴。
  5. 资本
    在印度尼西亚2007 年第 40 号法律中,建立 PT 的资本定为 5000 万印尼盾,除非在印度尼西亚管理此类业务活动的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在最低注册资本中,高达总初始资本的 25% 必须发行并全额缴纳。至于CV,其设立没有资本限制。

因此,以上是作者认为的在印度尼西亚法律中PT和CV之间的一些区别。考虑到PT是法人实体,如果您要成立公司,最好成立一个PT即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是有限的,资本由股份组成,且公司内部有一个结构化的组织。

公司和法律实体必须缴纳的所得税种类

在任何国家,包括印度尼西亚,税收都是整个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 通过税收,人们可以享受道路、航站楼、车站、机场等基础设施。 因此,国家希望其公民遵守税收规定也就不足为奇了。 此外,不仅仅是居民,公司或法律实体也都需要缴税。

每个公司税都与所得税相关。 所得税(PPh)的含义是一种向特定方征收的税种。 因此,公司税不仅适用于印尼公司,也适用于外国公司。

因此,任何人都必须履行缴税义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PT)、有限合伙制公司 (CV) 和事务所 (Fa)。 此外,这些公司和法律实体都必须拥有纳税人识别号 (NPWP) 。

那么,上述公司和实体需要和必须缴纳哪些公司税呢? 这里有八种企业所得税需要了解。

  1. 第21条所得税 (PPh 21)
    第21条所得税是每月必须缴纳的税款。 该税款来自纳税人的收入,例如工资、津贴或其他服务费。 公司通常已经直接从纳税人或雇员的工资中扣除。 然后将已支付的预扣第21条所得税证明提交给员工。
  2. 第 22 条所得税(PPh 22)
    第22条所得税适用于某些从事出口、进口和再进口贸易活动的国有和私营企业实体。 但是,该税只有在买卖双方之间获利时才能征收。
  3. 第23条所得税 (PPh 23)
    第23条所得税在双方发生交易时向纳税人征收。 这些交易包括版税、礼物、利息或租金。 但是,也可以是建筑物或服务等商业交易。
  4. 第25条所得税 (PPh 25)
    第25条所得税是一种分期缴纳的税款。所欠税款必须在一年内缴纳,其目的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此税款必须由纳税人自己支付,不能代缴。
  5. 第26条所得税 (PPh 26)
    第26条所得税是对外国纳税人从印度尼西亚获得的收入征收的所得税。若适用印度尼西亚的规定,则费率的比例是净收入估值的20%。 但是,若适用税收协定(Tax Treaty)的规定,则费率将由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决定。
  6. 第29条所得税 (PPh 29)
    第29条所得税是年度所得税申报表(SPT)中列出的少缴所得税,即相关纳税年度应缴所得税的剩余部分减去第21条所得税、第22条所得税、第23条所得税、第24条所得税和第25条所得税的抵免额。
  7. 第4条第2款所得税(PPh Pasal 4 ayat 2)
    第4条第2款所得税也称为最终所得税,所得税的税率因收入而异。例如,对于1个纳税年度营业额低于48亿印尼盾的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个体经营或在线企业,税率为1个纳税年度总销售额的1%。
  8. 第15条所得税 (PPh 15)
    第15条所得税是向从事航运业、国际航空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对于刚起步的公司来说,税收通常是非常复杂的。 因此,为避免企业税方面的错误,建议纳税人直接到当地的税务办公室进行更加详细询问和确认。

印尼公司法中注册资本、已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

印度尼西亚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批国外投资者前往印尼开设公司。而投资者们往往无法分清注册资本、已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皇后律所今天就这个问题和广大的外国投资者说明一下。

在印度尼西亚关于公司设立的法规中,将资本分为三种,即注册资本(modal dasar)、已发行资本(modal ditempatkan)和实收资本(modal disetor)。

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或公司成立契约文件中提到的公司股份的全部面值。注册资本原则上是公司可以发行的股份总数。

已发行资本是公司创始人或资本所有者已持有的股份数量。因此,这是有可能间接写入公司成立契约文件中的资本,并在不久的将来同意由股东提供。 换句话说,公司最初为0或一无所有的财务将获得注资,但有的立即可用,有的仍承诺可用。

实收资本是股东为支付已发行资本中的股份而输入的资本。因此,实收资本是实际支付给公司的资本。如果资本的所有者将资本价值赋予公司,那么该价值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并记录在公司的账簿中。换句话说,公司从资本所有者那里获得了新的资金。尚未支付的已发行资本金额可以记录为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债务。

简单地说,已发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在于,当资本的所有者同意以货币或货物的形式提供10亿印尼盾的资本时,该资本被称为已发行资本。如果资本的所有者没有提供该笔资金,则被视为债务。当资本的所有者提供10 亿印尼盾时,债务就被视为还清,并被称为实收资本。

根据《印度尼西亚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时必须已发行并缴付至少 25% 的注册资本。例如,对于外资公司来说,注册资本至少为100亿印尼盾,因此在公司的成立契约中必须写道,注册资本为 100亿印尼盾。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至少 100亿印尼盾的 25%,也就是 25亿印尼盾的已发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被注入并存放。这个数额是最低数额,所以如果您想存入超过25亿印尼盾的资金,当然可以。

土地纠纷问题、预防和解决

皇后律师事务所处理的土地纠纷案件数量众多,且案件的特点各不相同,以下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一些土地纠纷的问题:

  1. 印尼政府缺乏有序的土地管理。很多案件中,一块土地会拥有属于不同所有者的多张证书;
  2. 有些公证人、土地契约制定官员(PPAT)、临时土地契约制定官员(PPATS)和街道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够谨慎。在签订土地买卖契约时,公证人、土地契约制定官员(PPAT)、临时土地契约制定官员(PPATS)和街道负责人并没有首先在国家土地局检查待交易土地的状态,致使在土地买卖协议已经签署后,国家土地局却因为该土地处于争议状态而不能进行所有权变更;
  3. 存在错误的土地数据,包括土地面积数据错误、土地边界相互重叠等;
  4. 遗产土地在继承后的所有权问题,无论是在土地所有权的分割还是在未破证的土地所有权的交易方面;
  5. 法律法规在横向和纵向上相互重叠,以及法规所管制的实质内容不够详细;
  6. 在地区法院或国家行政法院负责解决土地纠纷的人力资源有限,因此土地纠纷案件的解决可能需要数年时间。尽管印尼《最高法院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司法必须是快速、简单、低成本的。 但实际上时至今日,该理想并没有实现;
  7. 机构之间权力相互重叠,例如在偏远的欠发达地区,土地纠纷由习惯首领、部落首领或村长解决。

为避免在买卖土地上出现上述争议问题,大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溯源,通常在村委会中能够找到称为 Letter C Desa的文件,其中包含最早到最新的土地所有权的信息;
  2. 向国家土地局(BPN)核对土地权属证明,核对所有人信息,是否存在抵押,或核对土地是否仍处于争议状态;
  3. 在能够肩负责任的公证人、土地契约制定官 (PPAT)、临时土地契约制定官 (PPATS)和街道负责人处签订买卖契约。

但是,如果已经发生了土地纠纷,仍然可以通过地方法院或国家行政法院进行解决。当然,通过刑事方式对土地纠纷进行解决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毕竟土地纠纷也包含了刑事要素。

 

 

 

 

关于外国公司在印尼设立代表处

随着印度尼西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海外公司计划进入印尼市场,然而,很多公司对于在印尼设立分公司还是代表处举棋不定。这里,我重点介绍一下代表处的相关情况。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限制

印度尼西亚法律法规允许外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开设代表处。但是,允许设立不代表没有限制。 外国公司代表处除不能自由地进行商业运作外,同时还有许多其它的限制。根据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 37 条关于许可和投资设施的指导方针和程序,在印度尼西亚建立的外国公司代表处至少有五个方面的限制:

  1. 外国公司代表处只能够担任主管、联络员、协调员的角色,并处理涉及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利益的相关问题。
  2. 外国公司代表处仅限于外资公司或合资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境内的公司设立和业务发展的准备工作。
  3. 关于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办公地点。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 37 条第(1)款 c 项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办公地点仅限于位于省会城市的办公楼内。 换句话说,外国公司代表处不被允许在非省会城市设立。同时,也不能像有限公司那样使用虚拟办公地址。
  4. 禁止外国公司代表处从印度尼西亚寻求收益。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 37 条第(1)款 d 项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活动受到限制)不得从印尼寻求收入,包括不被允许与印尼国内的公司或个人开展活动或进行买卖商品或服务的协议/交易。
  5. 适用于外国公司代表处与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关系处理。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37条第(1)款e项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印度尼西亚境内的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管理。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义务

除了以上的限制条款外,该条例还规定了作为机构的外国公司代表处和作为个人的外国公司代表处负责人和雇员的若干义务。 例如,在运营之前,外国公司代表处必须在印尼政府获得外国公司代表处许可证。 这在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37条第 (2) 款中有所规定。

外国公司代表处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除非聘书中注明少于三年,并可按照聘书中注明的聘用有效期延长。外国公司代表处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至少30天申请延长外国公司代表处许可。

最后是外国公司代表处负责人的义务。 负责人必须居住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对代表处的正常运转负全部责任。负责人不得从事除代表处有关活动之外的其它活动,并且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或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职位。 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是外国公民和/或有外国雇员,那么根据印尼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还必须雇用印度尼西亚籍员工。

印尼的跨国离婚诉讼

皇后律师事务所作为印尼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所受理的案件种类繁多,包括商业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等。其中,有一类案件近年来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就是跨国离婚诉讼。而在该类案件中,又以外国女性针对印尼男性进行的离婚起诉居多。离婚的理由千差万别,当然,这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不予讨论。我主要探讨一下关于外国女性针对印尼男性发起的离婚诉讼的一些法律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进行的诉讼,主要的诉求包括三点,即: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

1. 离婚。

根据印尼婚姻法第一条规定:
“婚姻是男人和女人作为夫妻之间的生理和心理的纽带,目的是在信仰独一的真主的基础上形成幸福而永恒的家庭。”

婚姻是神圣的,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重要因素。更何况对于跨国婚姻中的女性来说,女性放弃自己的祖国和家人,选择跟随男性居住在一个完全陌生的国家,这本身就需要很大的勇气。然而,如果一段婚姻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再延续的时候,离婚也许会给双方都带来新的转机。

根据印尼婚姻法第39条规定:
“夫妻之间不断发生争吵和争斗,没有希望继续和睦地生活在家庭中。”

也就是说,只要婚姻无法再维系幸福,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离婚的理由可以是任何理由,只要是与事实相符并在今后的庭审当中可以针对这一理由给出合法的证据和证人即可。

2. 孩子抚养权。

对于穆斯林来说,根据伊斯兰法第105条:
“如果离婚:
(1)母亲的权利是照顾尚未出生或未满12岁的孩子。
(2)已满12岁的孩子,将由孩子在父母之间进行选择,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3)赡养费由父亲负担。”

对于非穆斯林来说,根据印尼最高法院第102 K/Sip/1973号判决:
“根据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判例,亲生母亲应被优先考虑,特别是对于年幼的孩子,因为必须以孩子的利益为准,除非证明母亲没有照顾孩子的能力。”

根据印尼最高法院第126 K/Pdt/2001号判决:
“如果离婚,应将未适龄的孩子留给与孩子最亲近的人,即母亲。”

所以,对于未满12周岁的孩子来说,抚养权会自动判给女方。但是,如果女方有不良嗜好致使法官认为女方没有正确抚养孩子的能力,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将会有很大可能被判给父亲。这一点我们要提醒所有外国女性引起足够的重视。印尼是一个穆斯林国家,法官对于女性酗酒、赌博、抽烟等行为深恶痛绝。如果女方存在上述不良嗜好且男方持有足够的证据和证人,那么对于我们争夺孩子抚养权将会产生很大的阻碍

3. 共同财产分割。

印尼婚姻法第53条将婚姻中的财产分为三类:
“婚前财产,即丈夫或妻子在结婚前获得的财产。每个人都有权对其婚前财产进行支配。
丈夫或妻子通过继承或结婚赠予获得的财产。此财产的权利完全取决于丈夫或妻子自己。
共同财产,即在婚姻中获得的财产。”

共同财产是丈夫和妻子的共有财产,即使工作的只有丈夫或妻子。关于共同财产形成的时间,通常是根据合理性而不是实际形成时​​间来确定。原则上,必须公平地分配共同财产,以免在丈夫的权利和妻子的权利之间造成不公。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抚养孩子的负担很重且另一方没有能力支付孩子的赡养费,那么共同财产的分配会更加倾向于没有过错或者必须抚养孩子的一方。毕竟,正义并不等同于公平。

离婚作为一段婚姻的终结,伤害的不仅仅是两个当事人,同时也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巨大的伤害。所以,任何人在做出离婚决定前,都应该慎重考虑。当然,如果仅仅是为了孩子而选择继续维系一段本就没有任何幸福可言的婚姻,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夫妻间不断地争吵只会让孩子受到持续的伤害。

当您做出离婚决定之后,请联系皇后律师事务所,不管什么样的困境,我们都会和您一起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