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律学术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的构成

到目前为止,皇后律师事务所已经为全球众多企业出具了涉及包括网络游戏、矿产、旅游、运输、虚拟货币、房地产开发、国际贸易、医疗器械、公司上市、新能源、高铁、证券在内的诸多行业和用途的法律意见书。今天,皇后律所想就法律意见书的构成做一下总结,让对法律意见书有兴趣的企业和个人更加了解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法律意见书是在研究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某一个或多个问题给出详细法律解答的专业性法律文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非常大,它可以保证企业在进行某些商业行为的时候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法律意见书一般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1. 法律依据
    这部分会列出将要在该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现行法律法规。因为该法律意见书中的所有法律意见都将基于这些法律法规给出。
  2. 背景概述
    这部分是对一些事实的陈述,比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等等。
  3. 问题识别
    这部分将列举出法律意见书所要回答的问题。
  4. 法律意见
    这部分将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法律层面的专业和详细的解答,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在这部分会有严谨的法律逻辑体系,通过分析各条与问题相关的法条,确定法律意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针对个别类型的法律意见书,也会有案例分析、政府政策研究等内容。
  5. 结论
    这部分将把问题的答案以总结性的方式再次列出,以方便客户在后期的操作当中查阅。

可以看出,一份好的法律意见书是有严谨的体系的。因为一份好的法律意见书,必须能够最大化保证客户利益。可以说,一份好的法律意见书,是企业在实施计划过程中的指南针。

“结婚不持异议证明”办理条件

在印尼居留的中国公民与印尼公民在印尼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应印尼民政部门要求,中国公民可申请办理《结婚不持异议证明》。申请结婚不持异议证明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中方护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中方在国内(户籍地或长居地)公证处开具“未婚声明公证”并到外交部领事司或地方外办、印尼驻华使领馆做“双认证”;
  3. 中方KITAS或KITAP原件及复印件;
  4. 中方在印尼工作的公司开具工作证明;
  5. 中方入教证明(视对方宗教情况);
  6. 印尼方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印尼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印尼方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穆斯林的单身证明须由本人地方宗教事务处KUA出具;非穆斯林的单身证明须由地方民政局Disdukcapil出具,不受理非KUA或Disdukcapil出具的单身证明);
  8. 印尼方户籍卡原件及复印件;
  9. 双方各手写一份相识经过并签字、签日期(内容:认识时间、如何认识、交往时长、双方沟通语言、双方职业、是否见过对方家人、是否了解对方家庭情况、印尼方是否去过中国、婚后是否拟在印尼生活等);
  10. 两人相处过程中的照片3张(最好包括见对方父母的照片)。

注 :使馆在初审后可能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要求您出具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长期法律顾问的角色和作用

长期法律顾问,英文中被称为Retainer。这是特指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具有连续性。一般来说,长期法律顾问的合作关系至少为一年。因此,可以说长期法律顾问是一种较长周期的法律授权行为。

基本上,长期法律顾问业务可以在法律问题发生之前或法律问题发生之后,由公司或个人使用。长期法律顾问具有保护公司或个人,使法律问题不发生或将问题发生后所产生的后果降到最低的功能。

对于公司来说,长期法律顾问的作用是作为公司的法律代表,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包括:

诉讼

在民事案件中,长期法律顾问可以帮助委托人作为原告或被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以及民事案件的证人代表、陪同和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中,长期法律顾问可以帮助委托人代表、协助和提供在法律案件中作为报案人或被报案人、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非诉讼

在非诉讼案件中,长期法律顾问作为法律代表,根据与委托人有关的印度尼西亚法律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建议。

非诉讼案件中长期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制定协议、审查协议、制定法律意见书、法律起草、法律审计、准备股东大会文件以及帮助处理所需的公司许可申请等与法律有关的任何事情。

在日常的法律事务中,我们强烈建议客户使用长期法律顾问服务,因为使用长期法律顾问比使用普通的单项律师服务具有更大的优势。这些优势包括降低法律咨询的成本,享受更加多样化的服务,得到解决诉讼和非诉讼问题的帮助。因此,法律服务将不再局限于某一特定案件,而是可以同时处理多个案件。

偿债义务延期 (PKPU)

在商业世界中,债务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很多企业家对此问题无比头疼,因为它会导致公司的现金流减少。 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一可以通过偿债义务延期 (印尼语:Penundaan Kewajiban Pembayaran Utang,缩写:PKPU) 来解决,该义务延期可以向商业法院提交。

PKPU的法律依据已在2004年第37号关于破产和PKPU的法律中加以规定,其中第222条第 (2) 款指出:

 “不能或预期不能继续偿还到期和可收回的债务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偿债义务延期,以提交包括向债权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和解计划。”

在印度尼西亚法律中,PKPU分为两种,即临时PKPU和永久PKPU。临时PKPU由商业法院裁决,在宣读判决后的45天内有效。在这45天内,债务人必须制定清偿其对债权人债务的和解计划。永久PKPU将在PKPU临时判决宣读后的270天内生效。在这270天内,债务人必须制定清偿债务的计划,而不是还款期限。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成协议,商业法庭将裁定债务人破产,并收缴其所拥有的财产,用以偿还所欠债务。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PKPU是一种简单、快速和低成本的商业纠纷解决方案,因为它不需要像地方法院的民事诉讼那样花费很长时间。

印尼法律中的离婚

相当数量的夫妻会发觉婚姻关系越来越不健康,比如无休止的争吵,甚至很多时候还笼罩着家暴的阴影。因此,很多夫妻都想通过离婚来结束婚姻从而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但是很多人还是不明白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离婚流程是怎么进行的。

印度尼西亚1974 年第1号关于婚姻的法律的第 39 条规定,可以通过死亡、离婚和法院判决终止婚姻:

  1. 离婚诉讼只能在有关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调解失败的情况下进行;
  2. 离婚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使夫妻不能像夫妻一样和睦相处;
  3. 法院审理离婚诉讼的程序由单独的法规规定。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明确规定,只有在有关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成功后,方可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审理。 那么,那些声称已经由丈夫在宗教程序上离婚了的夫妻呢?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过宗教程序的离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们的身份仍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

婚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要离婚,必须有足够的理由使夫妻不能像夫妻一样和睦相处。 其原因载于印度尼西亚关于婚姻的1974 年第1号法律的第 39 条和印度尼西亚1975年第 9 号政府条例的第19条,其中包含以下内容:

  1. 当事人一方有通奸或成为酒徒、瘾君子、赌徒等难以治愈的恶习;
  2.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许可,无正当理由或因其他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事由,连续2年离开另一方;
  3. 一方当事人在结婚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 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当事人有害的残忍或严重的虐待行为;
  5. 一方当事人有身体残疾或疾病,导致他们无法履行丈夫/妻子的义务;
  6. 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执和争吵,以至于家庭再也没有和睦相处的希望。

上述原因又由伊斯兰法汇编第116条补充了2点,即:

  1. 丈夫触犯了 taklik talak (根据伊斯兰法可能导致离婚的条件)(《伊斯兰法汇编》第 116 条 (g)款)。
  2. 导致家庭不和谐的宗教皈依或叛教(《伊斯兰法汇编》第 116 条(h)款)。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印度尼西亚1975年第 9 号政府条例规定了离婚程序,该条例允许丈夫或妻子在法庭上提起诉讼。但这需要在提起诉讼之前明确该离婚诉讼是属于穆斯林离婚还是非穆斯林离婚,因为穆斯林夫妇的离婚诉讼在穆斯林宗教法院进行,而非穆斯林夫妇的离婚诉讼在印度尼西亚地方法院进行。

律师函

一直以来,很多客户对律师函有很多疑问。律师函是什么?律师函对解决问题有用吗?还有更多关于律师函的问题,所以我们将在这里讨论。

律师函(somatie 或 legal notice)是准原告向准被告发出的警告信,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民法典》第 1238 条的规定:“债务人被视为存在过失,若有针对她的法令或类似的文件宣布其存在过失,或者基于契约本身,当出现下述情况,即若超出了契约规定时间,则债务人将不得不被视为存在过失。”

律师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准原告的身份、准被告的身份、问题的背景、准被告的过失行为、准原告的权利、给予准被告立即履行义务的命令、提供和解谈判的空间,这种和解谈判是一种以友好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通常需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进行。

律师函对解决问题有用吗?答案是肯定的。律师函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法之一,因为律师函是以警告信的形式提醒准被告立即履行其义务,并作为准原告以善意姿态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争议。

PT和CV的区别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很多刚刚创业的创业者提出疑问,询问在印尼法律中PT和CV的区别。

PT 的意思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 印度尼西亚2007 年第 40 号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成立为法人实体,而 CV的意思是有限合伙制公司,它不是法人实体,因为目前还没有管理它的法规。

以下是 PT 和 CV 之间最明显的区别:

  1. 责任制
    PT 的责任委托给董事会,而股东的责任仅限于所投资的资本金额,如印度尼西亚 2007 年第 40 号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第 3 条第 1 款所述。而 CV 的责任则委托给互补合作伙伴,他们对个人资产负有全部责任。
  2. 管理
    PT 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为公司的利益和目标全面负责 PT 的管理,并根据公司章程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而 CV 由互补合伙人管理全权负责管理。
  3. 组织
    PT 组织更加结构化,而 CV 仅由互补合作伙伴组成。
  4. 公司机构
    PT 有明确的法人机构,即股东大会、董事和监事,而 CV 只有互补的合作伙伴。
  5. 资本
    在印度尼西亚2007 年第 40 号法律中,建立 PT 的资本定为 5000 万印尼盾,除非在印度尼西亚管理此类业务活动的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在最低注册资本中,高达总初始资本的 25% 必须发行并全额缴纳。至于CV,其设立没有资本限制。

因此,以上是作者认为的在印度尼西亚法律中PT和CV之间的一些区别。考虑到PT是法人实体,如果您要成立公司,最好成立一个PT即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是有限的,资本由股份组成,且公司内部有一个结构化的组织。

公司和法律实体必须缴纳的所得税种类

在任何国家,包括印度尼西亚,税收都是整个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 通过税收,人们可以享受道路、航站楼、车站、机场等基础设施。 因此,国家希望其公民遵守税收规定也就不足为奇了。 此外,不仅仅是居民,公司或法律实体也都需要缴税。

每个公司税都与所得税相关。 所得税(PPh)的含义是一种向特定方征收的税种。 因此,公司税不仅适用于印尼公司,也适用于外国公司。

因此,任何人都必须履行缴税义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PT)、有限合伙制公司 (CV) 和事务所 (Fa)。 此外,这些公司和法律实体都必须拥有纳税人识别号 (NPWP) 。

那么,上述公司和实体需要和必须缴纳哪些公司税呢? 这里有八种企业所得税需要了解。

  1. 第21条所得税 (PPh 21)
    第21条所得税是每月必须缴纳的税款。 该税款来自纳税人的收入,例如工资、津贴或其他服务费。 公司通常已经直接从纳税人或雇员的工资中扣除。 然后将已支付的预扣第21条所得税证明提交给员工。
  2. 第 22 条所得税(PPh 22)
    第22条所得税适用于某些从事出口、进口和再进口贸易活动的国有和私营企业实体。 但是,该税只有在买卖双方之间获利时才能征收。
  3. 第23条所得税 (PPh 23)
    第23条所得税在双方发生交易时向纳税人征收。 这些交易包括版税、礼物、利息或租金。 但是,也可以是建筑物或服务等商业交易。
  4. 第25条所得税 (PPh 25)
    第25条所得税是一种分期缴纳的税款。所欠税款必须在一年内缴纳,其目的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此税款必须由纳税人自己支付,不能代缴。
  5. 第26条所得税 (PPh 26)
    第26条所得税是对外国纳税人从印度尼西亚获得的收入征收的所得税。若适用印度尼西亚的规定,则费率的比例是净收入估值的20%。 但是,若适用税收协定(Tax Treaty)的规定,则费率将由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决定。
  6. 第29条所得税 (PPh 29)
    第29条所得税是年度所得税申报表(SPT)中列出的少缴所得税,即相关纳税年度应缴所得税的剩余部分减去第21条所得税、第22条所得税、第23条所得税、第24条所得税和第25条所得税的抵免额。
  7. 第4条第2款所得税(PPh Pasal 4 ayat 2)
    第4条第2款所得税也称为最终所得税,所得税的税率因收入而异。例如,对于1个纳税年度营业额低于48亿印尼盾的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个体经营或在线企业,税率为1个纳税年度总销售额的1%。
  8. 第15条所得税 (PPh 15)
    第15条所得税是向从事航运业、国际航空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对于刚起步的公司来说,税收通常是非常复杂的。 因此,为避免企业税方面的错误,建议纳税人直接到当地的税务办公室进行更加详细询问和确认。

印尼公司法中注册资本、已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

印度尼西亚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批国外投资者前往印尼开设公司。而投资者们往往无法分清注册资本、已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皇后律所今天就这个问题和广大的外国投资者说明一下。

在印度尼西亚关于公司设立的法规中,将资本分为三种,即注册资本(modal dasar)、已发行资本(modal ditempatkan)和实收资本(modal disetor)。

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或公司成立契约文件中提到的公司股份的全部面值。注册资本原则上是公司可以发行的股份总数。

已发行资本是公司创始人或资本所有者已持有的股份数量。因此,这是有可能间接写入公司成立契约文件中的资本,并在不久的将来同意由股东提供。 换句话说,公司最初为0或一无所有的财务将获得注资,但有的立即可用,有的仍承诺可用。

实收资本是股东为支付已发行资本中的股份而输入的资本。因此,实收资本是实际支付给公司的资本。如果资本的所有者将资本价值赋予公司,那么该价值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并记录在公司的账簿中。换句话说,公司从资本所有者那里获得了新的资金。尚未支付的已发行资本金额可以记录为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债务。

简单地说,已发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在于,当资本的所有者同意以货币或货物的形式提供10亿印尼盾的资本时,该资本被称为已发行资本。如果资本的所有者没有提供该笔资金,则被视为债务。当资本的所有者提供10 亿印尼盾时,债务就被视为还清,并被称为实收资本。

根据《印度尼西亚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时必须已发行并缴付至少 25% 的注册资本。例如,对于外资公司来说,注册资本至少为100亿印尼盾,因此在公司的成立契约中必须写道,注册资本为 100亿印尼盾。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至少 100亿印尼盾的 25%,也就是 25亿印尼盾的已发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被注入并存放。这个数额是最低数额,所以如果您想存入超过25亿印尼盾的资金,当然可以。

土地纠纷问题、预防和解决

皇后律师事务所处理的土地纠纷案件数量众多,且案件的特点各不相同,以下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一些土地纠纷的问题:

  1. 印尼政府缺乏有序的土地管理。很多案件中,一块土地会拥有属于不同所有者的多张证书;
  2. 有些公证人、土地契约制定官员(PPAT)、临时土地契约制定官员(PPATS)和街道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够谨慎。在签订土地买卖契约时,公证人、土地契约制定官员(PPAT)、临时土地契约制定官员(PPATS)和街道负责人并没有首先在国家土地局检查待交易土地的状态,致使在土地买卖协议已经签署后,国家土地局却因为该土地处于争议状态而不能进行所有权变更;
  3. 存在错误的土地数据,包括土地面积数据错误、土地边界相互重叠等;
  4. 遗产土地在继承后的所有权问题,无论是在土地所有权的分割还是在未破证的土地所有权的交易方面;
  5. 法律法规在横向和纵向上相互重叠,以及法规所管制的实质内容不够详细;
  6. 在地区法院或国家行政法院负责解决土地纠纷的人力资源有限,因此土地纠纷案件的解决可能需要数年时间。尽管印尼《最高法院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司法必须是快速、简单、低成本的。 但实际上时至今日,该理想并没有实现;
  7. 机构之间权力相互重叠,例如在偏远的欠发达地区,土地纠纷由习惯首领、部落首领或村长解决。

为避免在买卖土地上出现上述争议问题,大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溯源,通常在村委会中能够找到称为 Letter C Desa的文件,其中包含最早到最新的土地所有权的信息;
  2. 向国家土地局(BPN)核对土地权属证明,核对所有人信息,是否存在抵押,或核对土地是否仍处于争议状态;
  3. 在能够肩负责任的公证人、土地契约制定官 (PPAT)、临时土地契约制定官 (PPATS)和街道负责人处签订买卖契约。

但是,如果已经发生了土地纠纷,仍然可以通过地方法院或国家行政法院进行解决。当然,通过刑事方式对土地纠纷进行解决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毕竟土地纠纷也包含了刑事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