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管悦 法学博士

长期法律顾问的角色和作用

长期法律顾问,英文中被称为Retainer。这是特指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具有连续性。一般来说,长期法律顾问的合作关系至少为一年。因此,可以说长期法律顾问是一种较长周期的法律授权行为。

基本上,长期法律顾问业务可以在法律问题发生之前或法律问题发生之后,由公司或个人使用。长期法律顾问具有保护公司或个人,使法律问题不发生或将问题发生后所产生的后果降到最低的功能。

对于公司来说,长期法律顾问的作用是作为公司的法律代表,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包括:

诉讼

在民事案件中,长期法律顾问可以帮助委托人作为原告或被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以及民事案件的证人代表、陪同和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中,长期法律顾问可以帮助委托人代表、协助和提供在法律案件中作为报案人或被报案人、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非诉讼

在非诉讼案件中,长期法律顾问作为法律代表,根据与委托人有关的印度尼西亚法律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建议。

非诉讼案件中长期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制定协议、审查协议、制定法律意见书、法律起草、法律审计、准备股东大会文件以及帮助处理所需的公司许可申请等与法律有关的任何事情。

在日常的法律事务中,我们强烈建议客户使用长期法律顾问服务,因为使用长期法律顾问比使用普通的单项律师服务具有更大的优势。这些优势包括降低法律咨询的成本,享受更加多样化的服务,得到解决诉讼和非诉讼问题的帮助。因此,法律服务将不再局限于某一特定案件,而是可以同时处理多个案件。

偿债义务延期 (PKPU)

在商业世界中,债务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很多企业家对此问题无比头疼,因为它会导致公司的现金流减少。 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一可以通过偿债义务延期 (印尼语:Penundaan Kewajiban Pembayaran Utang,缩写:PKPU) 来解决,该义务延期可以向商业法院提交。

PKPU的法律依据已在2004年第37号关于破产和PKPU的法律中加以规定,其中第222条第 (2) 款指出:

 “不能或预期不能继续偿还到期和可收回的债务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偿债义务延期,以提交包括向债权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和解计划。”

在印度尼西亚法律中,PKPU分为两种,即临时PKPU和永久PKPU。临时PKPU由商业法院裁决,在宣读判决后的45天内有效。在这45天内,债务人必须制定清偿其对债权人债务的和解计划。永久PKPU将在PKPU临时判决宣读后的270天内生效。在这270天内,债务人必须制定清偿债务的计划,而不是还款期限。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成协议,商业法庭将裁定债务人破产,并收缴其所拥有的财产,用以偿还所欠债务。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PKPU是一种简单、快速和低成本的商业纠纷解决方案,因为它不需要像地方法院的民事诉讼那样花费很长时间。

公司和法律实体必须缴纳的所得税种类

在任何国家,包括印度尼西亚,税收都是整个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 通过税收,人们可以享受道路、航站楼、车站、机场等基础设施。 因此,国家希望其公民遵守税收规定也就不足为奇了。 此外,不仅仅是居民,公司或法律实体也都需要缴税。

每个公司税都与所得税相关。 所得税(PPh)的含义是一种向特定方征收的税种。 因此,公司税不仅适用于印尼公司,也适用于外国公司。

因此,任何人都必须履行缴税义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PT)、有限合伙制公司 (CV) 和事务所 (Fa)。 此外,这些公司和法律实体都必须拥有纳税人识别号 (NPWP) 。

那么,上述公司和实体需要和必须缴纳哪些公司税呢? 这里有八种企业所得税需要了解。

  1. 第21条所得税 (PPh 21)
    第21条所得税是每月必须缴纳的税款。 该税款来自纳税人的收入,例如工资、津贴或其他服务费。 公司通常已经直接从纳税人或雇员的工资中扣除。 然后将已支付的预扣第21条所得税证明提交给员工。
  2. 第 22 条所得税(PPh 22)
    第22条所得税适用于某些从事出口、进口和再进口贸易活动的国有和私营企业实体。 但是,该税只有在买卖双方之间获利时才能征收。
  3. 第23条所得税 (PPh 23)
    第23条所得税在双方发生交易时向纳税人征收。 这些交易包括版税、礼物、利息或租金。 但是,也可以是建筑物或服务等商业交易。
  4. 第25条所得税 (PPh 25)
    第25条所得税是一种分期缴纳的税款。所欠税款必须在一年内缴纳,其目的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此税款必须由纳税人自己支付,不能代缴。
  5. 第26条所得税 (PPh 26)
    第26条所得税是对外国纳税人从印度尼西亚获得的收入征收的所得税。若适用印度尼西亚的规定,则费率的比例是净收入估值的20%。 但是,若适用税收协定(Tax Treaty)的规定,则费率将由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决定。
  6. 第29条所得税 (PPh 29)
    第29条所得税是年度所得税申报表(SPT)中列出的少缴所得税,即相关纳税年度应缴所得税的剩余部分减去第21条所得税、第22条所得税、第23条所得税、第24条所得税和第25条所得税的抵免额。
  7. 第4条第2款所得税(PPh Pasal 4 ayat 2)
    第4条第2款所得税也称为最终所得税,所得税的税率因收入而异。例如,对于1个纳税年度营业额低于48亿印尼盾的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个体经营或在线企业,税率为1个纳税年度总销售额的1%。
  8. 第15条所得税 (PPh 15)
    第15条所得税是向从事航运业、国际航空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对于刚起步的公司来说,税收通常是非常复杂的。 因此,为避免企业税方面的错误,建议纳税人直接到当地的税务办公室进行更加详细询问和确认。

印尼公司法中注册资本、已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

印度尼西亚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批国外投资者前往印尼开设公司。而投资者们往往无法分清注册资本、已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皇后律所今天就这个问题和广大的外国投资者说明一下。

在印度尼西亚关于公司设立的法规中,将资本分为三种,即注册资本(modal dasar)、已发行资本(modal ditempatkan)和实收资本(modal disetor)。

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或公司成立契约文件中提到的公司股份的全部面值。注册资本原则上是公司可以发行的股份总数。

已发行资本是公司创始人或资本所有者已持有的股份数量。因此,这是有可能间接写入公司成立契约文件中的资本,并在不久的将来同意由股东提供。 换句话说,公司最初为0或一无所有的财务将获得注资,但有的立即可用,有的仍承诺可用。

实收资本是股东为支付已发行资本中的股份而输入的资本。因此,实收资本是实际支付给公司的资本。如果资本的所有者将资本价值赋予公司,那么该价值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并记录在公司的账簿中。换句话说,公司从资本所有者那里获得了新的资金。尚未支付的已发行资本金额可以记录为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债务。

简单地说,已发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在于,当资本的所有者同意以货币或货物的形式提供10亿印尼盾的资本时,该资本被称为已发行资本。如果资本的所有者没有提供该笔资金,则被视为债务。当资本的所有者提供10 亿印尼盾时,债务就被视为还清,并被称为实收资本。

根据《印度尼西亚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时必须已发行并缴付至少 25% 的注册资本。例如,对于外资公司来说,注册资本至少为100亿印尼盾,因此在公司的成立契约中必须写道,注册资本为 100亿印尼盾。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至少 100亿印尼盾的 25%,也就是 25亿印尼盾的已发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被注入并存放。这个数额是最低数额,所以如果您想存入超过25亿印尼盾的资金,当然可以。

皇后律所代表中国某能源集团签署和解协议

经过几个月的艰难谈判,皇后律所又一次在中国某能源集团诉印尼某能源集团的民事诉讼案中,帮助中国客户赢得了官司的胜利,并在调解阶段谈判成功,于2021年9月30日在中雅加达地区法院调解庭和对方签署和解协议。

根据印尼民事诉讼法,在案件进入正式诉讼阶段之前,必须先进行调解,且调解的时限为最长40天。但是调解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延长。调解的目的在于尽量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将民事案件在调解阶段就圆满解决,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皇后律所在多年办案过程中,也一直尽全力在调解阶段与对方进行谈判,争取客户的最大利益,以求案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最大的效果。

一次次的胜利证明,皇后律所的专业团队能够胜任任何复杂的案件和高压的工作环境,并能够最大程度地为客户着想。正因为如此,皇后律所多年来积累了来自全球各个国家的众多客户群体,并已成为业界颇具影响力的存在。

皇后律所荣获“2021印尼最佳选择奖”

热烈祝贺皇后律所的执行合伙人安妮和管悦,在2021年9月24晚于雅加达Holiday Inn Kemayoran Hotel举办的”Indonesian Best Choice Award 2021”颁奖典礼中,荣获“Best Choice In Lawyer”奖。这标志着皇后律所的不懈努力获得了印尼政府和业界的认可。

此次颁奖晚会,聚集了来自印尼各行各业的精英。包括互联网公司、美容行业、银行、基金会、法律界、房地产等在内的多个行业的众多公司和个人对仅有的几个奖项进行角逐。皇后律所不负众望,最终获得“Best Choice In Lawyer”奖。

经过多年的发展,皇后律所已经成为印尼法律界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凭借着专业的团队、精湛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强大的人脉,皇后律所一次一次解决了来自世界各地包括公司和个人在内的无数案件,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因此,是皇后律所所有成员的努力和全世界所有客户的支持,成就了皇后律所获得的这一殊荣。今后,皇后律所将继续努力,和所有支持和鼓励皇后律所的人们一起创造更多的辉煌。

 

本所管律师接受日本每日新闻报的专访

2021年8月21日,皇后律所的管律师通过zoom,接受来自日本每日新闻报(Japan Daily News)的Epo A Ishiyama记者针对印度尼西亚虚拟法庭的专访。

虚拟法庭是印尼最高法院针对印尼愈发严重的新冠疫情而采取的措施。管律师指出,印尼的虚拟法庭目前仅针对刑事案件。与普通庭审的不同之处在于,被告人无需亲自到达法院参加庭审,而是在监狱专门安排的房间里,通过电视屏幕参与庭审。其他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证人等等,依然必须亲自到庭。

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通过虚拟法庭,能够保证被告人不将监狱外的病毒带入到监狱当中去,同时也能保证案件的审理不至于因为疫情而中断。因为,根据印尼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从被羁押,直到终审判决,最多不能超过400天。如果超过期限依然没有做出终审判决,被告必须要被释放。

当然,管律师也表示,虚拟法庭会降低辩护的质量。通过,法官无法切实感受被告人的悔意,这也会影响最终的判决。因为通过普通法庭进行的审判所做出的判决往往要轻于通过虚拟法庭进行的审判而做出的判决。而且,由于网络原因,被告人和庭审各方的交流会很困难,尤其对于外国被告人来说更是如此。同时,对于通过虚拟法庭进行死刑宣判,管律师认为,这并不是一种人道的做法。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管律师认为,在疫情期间,为了大多数人的安全,使用虚拟法庭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确是比较好的方法。

皇后律所在新冠疫情期间向民众发放生活必需品

新冠疫情已经持续了很长一年多了,印度尼西亚的抗疫形势也越发严峻。从7月3号开始,印尼政府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社交活动限制措施。越来越多的民众因为不能进行正常的活动而失去了生活来源,以至于无法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为此,皇后律师事务所秉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为一定数量的民众准备了生活必需品,以解燃眉之急。

皇后律所希望通过这次活动,帮助有需要的人们渡过难关。

关于外国公司在印尼设立代表处

随着印度尼西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海外公司计划进入印尼市场,然而,很多公司对于在印尼设立分公司还是代表处举棋不定。这里,我重点介绍一下代表处的相关情况。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限制

印度尼西亚法律法规允许外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开设代表处。但是,允许设立不代表没有限制。 外国公司代表处除不能自由地进行商业运作外,同时还有许多其它的限制。根据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 37 条关于许可和投资设施的指导方针和程序,在印度尼西亚建立的外国公司代表处至少有五个方面的限制:

  1. 外国公司代表处只能够担任主管、联络员、协调员的角色,并处理涉及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利益的相关问题。
  2. 外国公司代表处仅限于外资公司或合资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境内的公司设立和业务发展的准备工作。
  3. 关于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办公地点。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 37 条第(1)款 c 项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办公地点仅限于位于省会城市的办公楼内。 换句话说,外国公司代表处不被允许在非省会城市设立。同时,也不能像有限公司那样使用虚拟办公地址。
  4. 禁止外国公司代表处从印度尼西亚寻求收益。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 37 条第(1)款 d 项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活动受到限制)不得从印尼寻求收入,包括不被允许与印尼国内的公司或个人开展活动或进行买卖商品或服务的协议/交易。
  5. 适用于外国公司代表处与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关系处理。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37条第(1)款e项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印度尼西亚境内的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管理。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义务

除了以上的限制条款外,该条例还规定了作为机构的外国公司代表处和作为个人的外国公司代表处负责人和雇员的若干义务。 例如,在运营之前,外国公司代表处必须在印尼政府获得外国公司代表处许可证。 这在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37条第 (2) 款中有所规定。

外国公司代表处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除非聘书中注明少于三年,并可按照聘书中注明的聘用有效期延长。外国公司代表处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至少30天申请延长外国公司代表处许可。

最后是外国公司代表处负责人的义务。 负责人必须居住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对代表处的正常运转负全部责任。负责人不得从事除代表处有关活动之外的其它活动,并且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或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职位。 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是外国公民和/或有外国雇员,那么根据印尼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还必须雇用印度尼西亚籍员工。

维护权利是每个人的义务

2021年5月19日,经过一年多的奋战,南雅加达法院1072号中国公民诉印尼公民违约案一审判决,印尼籍被告除必须归还本金外,还必须支付高额的赔偿金。皇后律所又一次帮助客户讨回了公道。

当然,在中国客户决定开始起诉之前,也是经过了很激烈的思想斗争。毕竟,客户需要先在中国境内完成委托授权书的公证和认证,还必须支付高昂的律师费。而且,还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然而,客户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因为很多事情不能仅仅依靠经济利益来衡量。侵权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上的痛苦,往往使得受害者奋起反击,甚至不去计较经济利益的得失。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

“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被害人为提起诉讼而奔走呼号,不是为金钱利益,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21页)

法感情,是一个健康社会中的人们所必须具备的感情。那么,法感情是什么呢?举个例子来说,当我们正在超市排队,有人突然插队,我们心里是否会感到不舒服?那么,这种不舒服的程度有多少?而这种精神上的疼痛,是否会促使我们站出来指责插队这一行为?这就是法感情。也就是说,法感情的健康与否,会直接造成人们对侵害自己权利行为的反抗程度。整个社会的法制教育和执法环境越好,那么人民的法感情就会越健康,那么就会更加在意自身的权利,也就会更加勇于反抗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

权利除本身的物资价值外,因为和人格相结合,权利还具有理念价值。侵犯权利的行为,不仅仅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还是对被害人人格的侮辱。人格,是人类和动物最本质的区别。如果一个人的人格丧失了,那么和行尸走肉也就没有分别。在我们处理的很多案件中,涉案金额其实并不多,但是客户依然坚持起诉或者报案,就是因为,客户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同时,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更多的是人格的丧失。这是侵害人对被害人的一种侮辱。如果被害人选择忍气吞声,会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承受精神上的折磨。作为一个拥有完整和健康人格的人,必须拥有健康的法感情和法意识,必须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勇敢反抗,以维护作为人类的尊严,以减轻法感情上的疼痛感,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自我保护。那么,维护权利也就成了一种个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同样,很多客户会和我们说:“我这么做,不是为了我自己,而是给对方一个教训,让他/她以后不要再对别人做同样的事情。”这是一个健康的社会中的公民所必须具备的意识,我对此高度赞扬。一个社会的进步,靠的是所有人的努力。对于侵害权利的行为,如果只是一味退缩,期待别人站出来对抗,那么剩下的人会承受更多的压力,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道德的。当然,这其中也离不开国家执法机关的支持。如果国家的执法人员只知道和稀泥,甚至颠倒黑白,就会造成整个社会认知的畸形,也就是所谓“司法杀人”。人们将不确定到底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人们也就不再敢去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沉默,选择逃避,选择不再相信法律。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将不会再得到尊重,国家也就没有任何国际地位可言,人民也不会得到别国人民的尊敬。只有每个人的健全有力的法感情才是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得以自立于国内外的确实保证。所以说,维护权利也是整个社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最后,用耶林的一段话做结尾:

“法与正义在一国中兴之际,光凭法官在法庭时刻等候审案、警察派出巡逻还不够,每个人都相应地尽其所能加以协助是必要的。受法庇护的人都应该尽其所能为保护法的威力和威信做出贡献。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