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管悦 法学博士

关于外国公司在印尼设立代表处

随着印度尼西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海外公司计划进入印尼市场,然而,很多公司对于在印尼设立分公司还是代表处举棋不定。这里,我重点介绍一下代表处的相关情况。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限制

印度尼西亚法律法规允许外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开设代表处。但是,允许设立不代表没有限制。 外国公司代表处除不能自由地进行商业运作外,同时还有许多其它的限制。根据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 37 条关于许可和投资设施的指导方针和程序,在印度尼西亚建立的外国公司代表处至少有五个方面的限制:

  1. 外国公司代表处只能够担任主管、联络员、协调员的角色,并处理涉及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利益的相关问题。
  2. 外国公司代表处仅限于外资公司或合资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境内的公司设立和业务发展的准备工作。
  3. 关于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办公地点。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 37 条第(1)款 c 项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办公地点仅限于位于省会城市的办公楼内。 换句话说,外国公司代表处不被允许在非省会城市设立。同时,也不能像有限公司那样使用虚拟办公地址。
  4. 禁止外国公司代表处从印度尼西亚寻求收益。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 37 条第(1)款 d 项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活动受到限制)不得从印尼寻求收入,包括不被允许与印尼国内的公司或个人开展活动或进行买卖商品或服务的协议/交易。
  5. 适用于外国公司代表处与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关系处理。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37条第(1)款e项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印度尼西亚境内的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管理。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义务

除了以上的限制条款外,该条例还规定了作为机构的外国公司代表处和作为个人的外国公司代表处负责人和雇员的若干义务。 例如,在运营之前,外国公司代表处必须在印尼政府获得外国公司代表处许可证。 这在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37条第 (2) 款中有所规定。

外国公司代表处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除非聘书中注明少于三年,并可按照聘书中注明的聘用有效期延长。外国公司代表处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至少30天申请延长外国公司代表处许可。

最后是外国公司代表处负责人的义务。 负责人必须居住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对代表处的正常运转负全部责任。负责人不得从事除代表处有关活动之外的其它活动,并且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或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职位。 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是外国公民和/或有外国雇员,那么根据印尼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还必须雇用印度尼西亚籍员工。

维护权利是每个人的义务

2021年5月19日,经过一年多的奋战,南雅加达法院1072号中国公民诉印尼公民违约案一审判决,印尼籍被告除必须归还本金外,还必须支付高额的赔偿金。皇后律所又一次帮助客户讨回了公道。

当然,在中国客户决定开始起诉之前,也是经过了很激烈的思想斗争。毕竟,客户需要先在中国境内完成委托授权书的公证和认证,还必须支付高昂的律师费。而且,还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然而,客户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因为很多事情不能仅仅依靠经济利益来衡量。侵权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上的痛苦,往往使得受害者奋起反击,甚至不去计较经济利益的得失。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

“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被害人为提起诉讼而奔走呼号,不是为金钱利益,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21页)

法感情,是一个健康社会中的人们所必须具备的感情。那么,法感情是什么呢?举个例子来说,当我们正在超市排队,有人突然插队,我们心里是否会感到不舒服?那么,这种不舒服的程度有多少?而这种精神上的疼痛,是否会促使我们站出来指责插队这一行为?这就是法感情。也就是说,法感情的健康与否,会直接造成人们对侵害自己权利行为的反抗程度。整个社会的法制教育和执法环境越好,那么人民的法感情就会越健康,那么就会更加在意自身的权利,也就会更加勇于反抗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

权利除本身的物资价值外,因为和人格相结合,权利还具有理念价值。侵犯权利的行为,不仅仅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还是对被害人人格的侮辱。人格,是人类和动物最本质的区别。如果一个人的人格丧失了,那么和行尸走肉也就没有分别。在我们处理的很多案件中,涉案金额其实并不多,但是客户依然坚持起诉或者报案,就是因为,客户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同时,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更多的是人格的丧失。这是侵害人对被害人的一种侮辱。如果被害人选择忍气吞声,会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承受精神上的折磨。作为一个拥有完整和健康人格的人,必须拥有健康的法感情和法意识,必须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勇敢反抗,以维护作为人类的尊严,以减轻法感情上的疼痛感,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自我保护。那么,维护权利也就成了一种个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同样,很多客户会和我们说:“我这么做,不是为了我自己,而是给对方一个教训,让他/她以后不要再对别人做同样的事情。”这是一个健康的社会中的公民所必须具备的意识,我对此高度赞扬。一个社会的进步,靠的是所有人的努力。对于侵害权利的行为,如果只是一味退缩,期待别人站出来对抗,那么剩下的人会承受更多的压力,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道德的。当然,这其中也离不开国家执法机关的支持。如果国家的执法人员只知道和稀泥,甚至颠倒黑白,就会造成整个社会认知的畸形,也就是所谓“司法杀人”。人们将不确定到底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人们也就不再敢去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沉默,选择逃避,选择不再相信法律。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将不会再得到尊重,国家也就没有任何国际地位可言,人民也不会得到别国人民的尊敬。只有每个人的健全有力的法感情才是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得以自立于国内外的确实保证。所以说,维护权利也是整个社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最后,用耶林的一段话做结尾:

“法与正义在一国中兴之际,光凭法官在法庭时刻等候审案、警察派出巡逻还不够,每个人都相应地尽其所能加以协助是必要的。受法庇护的人都应该尽其所能为保护法的威力和威信做出贡献。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第56页)

印尼禁止外商涉足和可以由外商100%独资的业务领域

为了加速经济增长,印度尼西亚政府采取了许多重大步骤。 其中之一是通过放宽负面投资来增加外国投资。 这项新政策使外资企业由最初只能拥有64%的股份,增加到现在可以拥有83%的股份。

实际上,在第十六经济政策一揽子计划中,政府已将对外国直接投资100%开放的业务领域添加到了清单中。 有了这项政策,政府预计工业部门,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将有显着增长。

禁止外资企业涉足的业务领域:

2018年,印尼政府看到了投资领域的重大发展。 同样,外国投资者对印尼的信心也正在增加。 因此,政府对原有的法规进行了修改,将外资企业不能涉足的业务领域减少到以下8个,即:

  1. 大麻种植。
  2. 捕捞某些种类的鱼。
  3. 从野外获取或利用活的或死的珊瑚。
  4. 在沉没的船上吊起贵重物品。
  5. 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
  6. 化学武器工业。
  7. 酒/酒精工业。
  8. 赌博或赌场业务。

外资企业可以100%独资的业务领域:

以下业务领域,外商不再需要和印尼本地居民合资,可以完全100%以独资的方式拥有公司,具体涉及25个业务领域,即:

  1. 以开发生态旅游活动和服务以及森林地区设施为形式的自然旅游相关业务。
  2. 调查和市场研究服务。
  3. 工作培训部门,包括工作能力、生产力和职业道德的发展。例如,在技术和工程、商业、语言、旅游、信息技术和农业等职业领域,目的是使劳动力队伍进入劳动市场。
  4. 美术馆区。
  5. 表演艺术领域。
  6. 使用非陆路运输、某些专业的运输和旅游业运输的人力运输业务部门。
  7. 运输业中乘客的海外海上运输(不包括沿海运输)。
  8. 数据通信系统服务部门。
  9. 固定电信网络运营部门。
  10. 移动电信网络运营中的通信和信息部门。
  11. 内容服务电信服务。
  12. 信息服务中心或呼叫中心服务以及其他增值电话服务。
  13. 互联网访问服务部门。
  14. 互联网电话服务符合公共利益。
  15. 互联网互连服务(NAP)和其他多媒体服务。
  16. 提供、使用、检查和提交电力设备,包括高压/超高压电力。
  17. 成品药制药业。
  18. 针灸服务设施。
  19. 害虫防治/熏蒸服务部门。
  20. 石油和天然气建筑服务。
  21. 地热勘测服务部门。
  22. 海上石油和天然气钻井服务。
  23. 地热钻井服务。
  24. 地热运维服务部门。
  25. 大于10兆瓦的发电部门。

因此,对于那些想要设置外资企业的外国人来说,首先请确保所要涉及的业务领域不再负面投资清单中,并且确定是否可以100%独资,以确保您的业务能够正常运行。

印尼的跨国离婚诉讼

皇后律师事务所作为印尼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所受理的案件种类繁多,包括商业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等。其中,有一类案件近年来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就是跨国离婚诉讼。而在该类案件中,又以外国女性针对印尼男性进行的离婚起诉居多。离婚的理由千差万别,当然,这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不予讨论。我主要探讨一下关于外国女性针对印尼男性发起的离婚诉讼的一些法律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进行的诉讼,主要的诉求包括三点,即: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

1. 离婚。

根据印尼婚姻法第一条规定:
“婚姻是男人和女人作为夫妻之间的生理和心理的纽带,目的是在信仰独一的真主的基础上形成幸福而永恒的家庭。”

婚姻是神圣的,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重要因素。更何况对于跨国婚姻中的女性来说,女性放弃自己的祖国和家人,选择跟随男性居住在一个完全陌生的国家,这本身就需要很大的勇气。然而,如果一段婚姻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再延续的时候,离婚也许会给双方都带来新的转机。

根据印尼婚姻法第39条规定:
“夫妻之间不断发生争吵和争斗,没有希望继续和睦地生活在家庭中。”

也就是说,只要婚姻无法再维系幸福,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离婚的理由可以是任何理由,只要是与事实相符并在今后的庭审当中可以针对这一理由给出合法的证据和证人即可。

2. 孩子抚养权。

对于穆斯林来说,根据伊斯兰法第105条:
“如果离婚:
(1)母亲的权利是照顾尚未出生或未满12岁的孩子。
(2)已满12岁的孩子,将由孩子在父母之间进行选择,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3)赡养费由父亲负担。”

对于非穆斯林来说,根据印尼最高法院第102 K/Sip/1973号判决:
“根据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判例,亲生母亲应被优先考虑,特别是对于年幼的孩子,因为必须以孩子的利益为准,除非证明母亲没有照顾孩子的能力。”

根据印尼最高法院第126 K/Pdt/2001号判决:
“如果离婚,应将未适龄的孩子留给与孩子最亲近的人,即母亲。”

所以,对于未满12周岁的孩子来说,抚养权会自动判给女方。但是,如果女方有不良嗜好致使法官认为女方没有正确抚养孩子的能力,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将会有很大可能被判给父亲。这一点我们要提醒所有外国女性引起足够的重视。印尼是一个穆斯林国家,法官对于女性酗酒、赌博、抽烟等行为深恶痛绝。如果女方存在上述不良嗜好且男方持有足够的证据和证人,那么对于我们争夺孩子抚养权将会产生很大的阻碍

3. 共同财产分割。

印尼婚姻法第53条将婚姻中的财产分为三类:
“婚前财产,即丈夫或妻子在结婚前获得的财产。每个人都有权对其婚前财产进行支配。
丈夫或妻子通过继承或结婚赠予获得的财产。此财产的权利完全取决于丈夫或妻子自己。
共同财产,即在婚姻中获得的财产。”

共同财产是丈夫和妻子的共有财产,即使工作的只有丈夫或妻子。关于共同财产形成的时间,通常是根据合理性而不是实际形成时​​间来确定。原则上,必须公平地分配共同财产,以免在丈夫的权利和妻子的权利之间造成不公。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抚养孩子的负担很重且另一方没有能力支付孩子的赡养费,那么共同财产的分配会更加倾向于没有过错或者必须抚养孩子的一方。毕竟,正义并不等同于公平。

离婚作为一段婚姻的终结,伤害的不仅仅是两个当事人,同时也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巨大的伤害。所以,任何人在做出离婚决定前,都应该慎重考虑。当然,如果仅仅是为了孩子而选择继续维系一段本就没有任何幸福可言的婚姻,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夫妻间不断地争吵只会让孩子受到持续的伤害。

当您做出离婚决定之后,请联系皇后律师事务所,不管什么样的困境,我们都会和您一起面对。

中雅加达地方法院庭审

新冠疫情已经持续了一年多,这场疫情给全世界造成了重创。在印尼政府施行的“大规模社交限制”政策下,印尼各界的所有正常活动都受到了影响,这也包括法律界对于案件的处理速度。这主要是因为在疫情期间,大量法官、司法常务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等感染新冠病毒,导致许多法院不得不暂时关闭。

但是,无论印尼的新冠疫情如何,我们作为皇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法律顾问,都将一如既往地提供最好的服务。2021年1月28日,在经历一年的努力后,中国北京某能源公司诉印尼雅加达某矿业公司的案件在中雅加达地方法院重新开庭。即使新冠疫情依然没有得到缓解,我们依然会为客户奋斗在法律的第一线。

在此,由于很多法律事务无法像通常预计的那样顺利进行,皇后律师事务所在此向所有的客户和合作伙伴表示真诚的道歉。同时也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渡过难关。

印尼新常态下的法律服务

请所有皇后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注意,由于新冠病毒疫情越发严重,皇后律所决定暂时仅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我们对无法提供面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深表歉意,我们必须通过保持社交距离来执行印尼政府颁布的健康协议。

当然,例如违约、非法行为、税务纠纷、破产、订立和审查合同、犯罪、法律咨询等案件仍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渠道进行办理,并且如有必要,我们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上述法律服务将于2020年9月8日生效,直到新冠病毒疫情有所缓解。因此,我们发布此通知。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皇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请保持您的健康,并继续执行政府建议的健康协议。

皇后律所成员获得“破产接管人和破产管理人许可证”

祝贺皇后律师事务所的伊尔凡·迪士尼扎尔律师获得了“破产接管人和破产管理人许可证”。

破产接管人是法院指定的机构或个人,负责根据破产法在法官的监督下管理和清算破产债务人的资产。

破产管理人是居住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的机构或个人,他们具有特殊的专业知识,可以管理债务人的资产以延迟偿还债务。

关于税务纠纷

税务纠纷的出现

印度尼西亚2002年第14号关于税务法庭的一般解释,在第一段指出:

“实施不符合《税收法》的征税活动将对纳税人群体造成不公,从而可能导致纳税人与授权官员之间发生税务纠纷。”

税务纠纷

《 税务法庭法》第1条第5款对税务纠纷提供了正式的理解,具体如下:

“税务纠纷是指在纳税人或税收担保人与授权官员之间,可根据税收法律和法规向税务法院提起诉讼或上诉的税收争议,包括针对依据《强制税收法》实施征税的诉讼”。

上诉还是诉讼?

  • 上诉
    上诉是指纳税人或税收担保人针对可根据适用税法提出上诉的决定而采取的法律补救措施。
  • 诉讼
    诉讼是指纳税人或税收担保人可以执行的法律补救措施,以实施税收征管或根据适用的税收法律可以提起诉讼的决定。

解决纠纷的程序

  • 异议解决程序由税务机关执行:
    中央税由税务总局处理
    关税由海关总署处理
    地方税由有关地区政府处理
  • 上诉和诉讼解决程序由税务法庭执行。

印尼推迟偿还债务和破产中的和解

和解原则

破产法制度中的“和解机构”和债务偿还义务的推迟是司法委员会坚持的各项原则的体现,同时也成为司法委员会中最重要的机构;

所讨论的原则是“平衡原则”,即在延迟偿还债务和破产义务过程中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业务连续性going concern的原则对于直接或间接地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和其他方的业务非常重要;

透明与正义原则是和解进程中的关键原则。

可提交和解申请的有关方

  1. 债务人,申请推迟偿还债务的义务时(voluntary petition)。 债务人预测,将来由于某些原因将无法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
  2. 债务人,当被宣布可推迟偿还债务时;
  3. 债务人,当被宣布破产时;
  4. 破产清算律师,当债务人被宣布破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