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管悦 法学博士

公司和法律实体必须缴纳的所得税种类

在任何国家,包括印度尼西亚,税收都是整个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 通过税收,人们可以享受道路、航站楼、车站、机场等基础设施。 因此,国家希望其公民遵守税收规定也就不足为奇了。 此外,不仅仅是居民,公司或法律实体也都需要缴税。

每个公司税都与所得税相关。 所得税(PPh)的含义是一种向特定方征收的税种。 因此,公司税不仅适用于印尼公司,也适用于外国公司。

因此,任何人都必须履行缴税义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PT)、有限合伙制公司 (CV) 和事务所 (Fa)。 此外,这些公司和法律实体都必须拥有纳税人识别号 (NPWP) 。

那么,上述公司和实体需要和必须缴纳哪些公司税呢? 这里有八种企业所得税需要了解。

  1. 第21条所得税 (PPh 21)
    第21条所得税是每月必须缴纳的税款。 该税款来自纳税人的收入,例如工资、津贴或其他服务费。 公司通常已经直接从纳税人或雇员的工资中扣除。 然后将已支付的预扣第21条所得税证明提交给员工。
  2. 第 22 条所得税(PPh 22)
    第22条所得税适用于某些从事出口、进口和再进口贸易活动的国有和私营企业实体。 但是,该税只有在买卖双方之间获利时才能征收。
  3. 第23条所得税 (PPh 23)
    第23条所得税在双方发生交易时向纳税人征收。 这些交易包括版税、礼物、利息或租金。 但是,也可以是建筑物或服务等商业交易。
  4. 第25条所得税 (PPh 25)
    第25条所得税是一种分期缴纳的税款。所欠税款必须在一年内缴纳,其目的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此税款必须由纳税人自己支付,不能代缴。
  5. 第26条所得税 (PPh 26)
    第26条所得税是对外国纳税人从印度尼西亚获得的收入征收的所得税。若适用印度尼西亚的规定,则费率的比例是净收入估值的20%。 但是,若适用税收协定(Tax Treaty)的规定,则费率将由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决定。
  6. 第29条所得税 (PPh 29)
    第29条所得税是年度所得税申报表(SPT)中列出的少缴所得税,即相关纳税年度应缴所得税的剩余部分减去第21条所得税、第22条所得税、第23条所得税、第24条所得税和第25条所得税的抵免额。
  7. 第4条第2款所得税(PPh Pasal 4 ayat 2)
    第4条第2款所得税也称为最终所得税,所得税的税率因收入而异。例如,对于1个纳税年度营业额低于48亿印尼盾的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个体经营或在线企业,税率为1个纳税年度总销售额的1%。
  8. 第15条所得税 (PPh 15)
    第15条所得税是向从事航运业、国际航空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对于刚起步的公司来说,税收通常是非常复杂的。 因此,为避免企业税方面的错误,建议纳税人直接到当地的税务办公室进行更加详细询问和确认。

印尼公司法中注册资本、已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

印度尼西亚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批国外投资者前往印尼开设公司。而投资者们往往无法分清注册资本、已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皇后律所今天就这个问题和广大的外国投资者说明一下。

在印度尼西亚关于公司设立的法规中,将资本分为三种,即注册资本(modal dasar)、已发行资本(modal ditempatkan)和实收资本(modal disetor)。

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或公司成立契约文件中提到的公司股份的全部面值。注册资本原则上是公司可以发行的股份总数。

已发行资本是公司创始人或资本所有者已持有的股份数量。因此,这是有可能间接写入公司成立契约文件中的资本,并在不久的将来同意由股东提供。 换句话说,公司最初为0或一无所有的财务将获得注资,但有的立即可用,有的仍承诺可用。

实收资本是股东为支付已发行资本中的股份而输入的资本。因此,实收资本是实际支付给公司的资本。如果资本的所有者将资本价值赋予公司,那么该价值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并记录在公司的账簿中。换句话说,公司从资本所有者那里获得了新的资金。尚未支付的已发行资本金额可以记录为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债务。

简单地说,已发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在于,当资本的所有者同意以货币或货物的形式提供10亿印尼盾的资本时,该资本被称为已发行资本。如果资本的所有者没有提供该笔资金,则被视为债务。当资本的所有者提供10 亿印尼盾时,债务就被视为还清,并被称为实收资本。

根据《印度尼西亚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时必须已发行并缴付至少 25% 的注册资本。例如,对于外资公司来说,注册资本至少为100亿印尼盾,因此在公司的成立契约中必须写道,注册资本为 100亿印尼盾。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至少 100亿印尼盾的 25%,也就是 25亿印尼盾的已发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被注入并存放。这个数额是最低数额,所以如果您想存入超过25亿印尼盾的资金,当然可以。

皇后律所代表中国某能源集团签署和解协议

经过几个月的艰难谈判,皇后律所又一次在中国某能源集团诉印尼某能源集团的民事诉讼案中,帮助中国客户赢得了官司的胜利,并在调解阶段谈判成功,于2021年9月30日在中雅加达地区法院调解庭和对方签署和解协议。

根据印尼民事诉讼法,在案件进入正式诉讼阶段之前,必须先进行调解,且调解的时限为最长40天。但是调解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延长。调解的目的在于尽量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将民事案件在调解阶段就圆满解决,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皇后律所在多年办案过程中,也一直尽全力在调解阶段与对方进行谈判,争取客户的最大利益,以求案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最大的效果。

一次次的胜利证明,皇后律所的专业团队能够胜任任何复杂的案件和高压的工作环境,并能够最大程度地为客户着想。正因为如此,皇后律所多年来积累了来自全球各个国家的众多客户群体,并已成为业界颇具影响力的存在。

皇后律所荣获“2021印尼最佳选择奖”

热烈祝贺皇后律所的执行合伙人安妮和管悦,在2021年9月24晚于雅加达Holiday Inn Kemayoran Hotel举办的”Indonesian Best Choice Award 2021”颁奖典礼中,荣获“Best Choice In Lawyer”奖。这标志着皇后律所的不懈努力获得了印尼政府和业界的认可。

此次颁奖晚会,聚集了来自印尼各行各业的精英。包括互联网公司、美容行业、银行、基金会、法律界、房地产等在内的多个行业的众多公司和个人对仅有的几个奖项进行角逐。皇后律所不负众望,最终获得“Best Choice In Lawyer”奖。

经过多年的发展,皇后律所已经成为印尼法律界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凭借着专业的团队、精湛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强大的人脉,皇后律所一次一次解决了来自世界各地包括公司和个人在内的无数案件,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因此,是皇后律所所有成员的努力和全世界所有客户的支持,成就了皇后律所获得的这一殊荣。今后,皇后律所将继续努力,和所有支持和鼓励皇后律所的人们一起创造更多的辉煌。

 

本所管律师接受日本每日新闻报的专访

2021年8月21日,皇后律所的管律师通过zoom,接受来自日本每日新闻报(Japan Daily News)的Epo A Ishiyama记者针对印度尼西亚虚拟法庭的专访。

虚拟法庭是印尼最高法院针对印尼愈发严重的新冠疫情而采取的措施。管律师指出,印尼的虚拟法庭目前仅针对刑事案件。与普通庭审的不同之处在于,被告人无需亲自到达法院参加庭审,而是在监狱专门安排的房间里,通过电视屏幕参与庭审。其他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证人等等,依然必须亲自到庭。

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通过虚拟法庭,能够保证被告人不将监狱外的病毒带入到监狱当中去,同时也能保证案件的审理不至于因为疫情而中断。因为,根据印尼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从被羁押,直到终审判决,最多不能超过400天。如果超过期限依然没有做出终审判决,被告必须要被释放。

当然,管律师也表示,虚拟法庭会降低辩护的质量。通过,法官无法切实感受被告人的悔意,这也会影响最终的判决。因为通过普通法庭进行的审判所做出的判决往往要轻于通过虚拟法庭进行的审判而做出的判决。而且,由于网络原因,被告人和庭审各方的交流会很困难,尤其对于外国被告人来说更是如此。同时,对于通过虚拟法庭进行死刑宣判,管律师认为,这并不是一种人道的做法。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管律师认为,在疫情期间,为了大多数人的安全,使用虚拟法庭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确是比较好的方法。

皇后律所在新冠疫情期间向民众发放生活必需品

新冠疫情已经持续了很长一年多了,印度尼西亚的抗疫形势也越发严峻。从7月3号开始,印尼政府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社交活动限制措施。越来越多的民众因为不能进行正常的活动而失去了生活来源,以至于无法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为此,皇后律师事务所秉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为一定数量的民众准备了生活必需品,以解燃眉之急。

皇后律所希望通过这次活动,帮助有需要的人们渡过难关。

关于外国公司在印尼设立代表处

随着印度尼西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海外公司计划进入印尼市场,然而,很多公司对于在印尼设立分公司还是代表处举棋不定。这里,我重点介绍一下代表处的相关情况。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限制

印度尼西亚法律法规允许外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开设代表处。但是,允许设立不代表没有限制。 外国公司代表处除不能自由地进行商业运作外,同时还有许多其它的限制。根据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 37 条关于许可和投资设施的指导方针和程序,在印度尼西亚建立的外国公司代表处至少有五个方面的限制:

  1. 外国公司代表处只能够担任主管、联络员、协调员的角色,并处理涉及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利益的相关问题。
  2. 外国公司代表处仅限于外资公司或合资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境内的公司设立和业务发展的准备工作。
  3. 关于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办公地点。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 37 条第(1)款 c 项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办公地点仅限于位于省会城市的办公楼内。 换句话说,外国公司代表处不被允许在非省会城市设立。同时,也不能像有限公司那样使用虚拟办公地址。
  4. 禁止外国公司代表处从印度尼西亚寻求收益。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 37 条第(1)款 d 项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活动受到限制)不得从印尼寻求收入,包括不被允许与印尼国内的公司或个人开展活动或进行买卖商品或服务的协议/交易。
  5. 适用于外国公司代表处与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关系处理。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37条第(1)款e项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印度尼西亚境内的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管理。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义务

除了以上的限制条款外,该条例还规定了作为机构的外国公司代表处和作为个人的外国公司代表处负责人和雇员的若干义务。 例如,在运营之前,外国公司代表处必须在印尼政府获得外国公司代表处许可证。 这在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2017 年第 13 号条例第37条第 (2) 款中有所规定。

外国公司代表处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除非聘书中注明少于三年,并可按照聘书中注明的聘用有效期延长。外国公司代表处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至少30天申请延长外国公司代表处许可。

最后是外国公司代表处负责人的义务。 负责人必须居住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对代表处的正常运转负全部责任。负责人不得从事除代表处有关活动之外的其它活动,并且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或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职位。 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是外国公民和/或有外国雇员,那么根据印尼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还必须雇用印度尼西亚籍员工。

维护权利是每个人的义务

2021年5月19日,经过一年多的奋战,南雅加达法院1072号中国公民诉印尼公民违约案一审判决,印尼籍被告除必须归还本金外,还必须支付高额的赔偿金。皇后律所又一次帮助客户讨回了公道。

当然,在中国客户决定开始起诉之前,也是经过了很激烈的思想斗争。毕竟,客户需要先在中国境内完成委托授权书的公证和认证,还必须支付高昂的律师费。而且,还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然而,客户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因为很多事情不能仅仅依靠经济利益来衡量。侵权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上的痛苦,往往使得受害者奋起反击,甚至不去计较经济利益的得失。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

“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被害人为提起诉讼而奔走呼号,不是为金钱利益,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21页)

法感情,是一个健康社会中的人们所必须具备的感情。那么,法感情是什么呢?举个例子来说,当我们正在超市排队,有人突然插队,我们心里是否会感到不舒服?那么,这种不舒服的程度有多少?而这种精神上的疼痛,是否会促使我们站出来指责插队这一行为?这就是法感情。也就是说,法感情的健康与否,会直接造成人们对侵害自己权利行为的反抗程度。整个社会的法制教育和执法环境越好,那么人民的法感情就会越健康,那么就会更加在意自身的权利,也就会更加勇于反抗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

权利除本身的物资价值外,因为和人格相结合,权利还具有理念价值。侵犯权利的行为,不仅仅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还是对被害人人格的侮辱。人格,是人类和动物最本质的区别。如果一个人的人格丧失了,那么和行尸走肉也就没有分别。在我们处理的很多案件中,涉案金额其实并不多,但是客户依然坚持起诉或者报案,就是因为,客户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同时,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更多的是人格的丧失。这是侵害人对被害人的一种侮辱。如果被害人选择忍气吞声,会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承受精神上的折磨。作为一个拥有完整和健康人格的人,必须拥有健康的法感情和法意识,必须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勇敢反抗,以维护作为人类的尊严,以减轻法感情上的疼痛感,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自我保护。那么,维护权利也就成了一种个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同样,很多客户会和我们说:“我这么做,不是为了我自己,而是给对方一个教训,让他/她以后不要再对别人做同样的事情。”这是一个健康的社会中的公民所必须具备的意识,我对此高度赞扬。一个社会的进步,靠的是所有人的努力。对于侵害权利的行为,如果只是一味退缩,期待别人站出来对抗,那么剩下的人会承受更多的压力,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道德的。当然,这其中也离不开国家执法机关的支持。如果国家的执法人员只知道和稀泥,甚至颠倒黑白,就会造成整个社会认知的畸形,也就是所谓“司法杀人”。人们将不确定到底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人们也就不再敢去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沉默,选择逃避,选择不再相信法律。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将不会再得到尊重,国家也就没有任何国际地位可言,人民也不会得到别国人民的尊敬。只有每个人的健全有力的法感情才是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得以自立于国内外的确实保证。所以说,维护权利也是整个社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最后,用耶林的一段话做结尾:

“法与正义在一国中兴之际,光凭法官在法庭时刻等候审案、警察派出巡逻还不够,每个人都相应地尽其所能加以协助是必要的。受法庇护的人都应该尽其所能为保护法的威力和威信做出贡献。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第56页)

印尼禁止外商涉足和可以由外商100%独资的业务领域

为了加速经济增长,印度尼西亚政府采取了许多重大步骤。 其中之一是通过放宽负面投资来增加外国投资。 这项新政策使外资企业由最初只能拥有64%的股份,增加到现在可以拥有83%的股份。

实际上,在第十六经济政策一揽子计划中,政府已将对外国直接投资100%开放的业务领域添加到了清单中。 有了这项政策,政府预计工业部门,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将有显着增长。

禁止外资企业涉足的业务领域:

2018年,印尼政府看到了投资领域的重大发展。 同样,外国投资者对印尼的信心也正在增加。 因此,政府对原有的法规进行了修改,将外资企业不能涉足的业务领域减少到以下8个,即:

  1. 大麻种植。
  2. 捕捞某些种类的鱼。
  3. 从野外获取或利用活的或死的珊瑚。
  4. 在沉没的船上吊起贵重物品。
  5. 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
  6. 化学武器工业。
  7. 酒/酒精工业。
  8. 赌博或赌场业务。

外资企业可以100%独资的业务领域:

以下业务领域,外商不再需要和印尼本地居民合资,可以完全100%以独资的方式拥有公司,具体涉及25个业务领域,即:

  1. 以开发生态旅游活动和服务以及森林地区设施为形式的自然旅游相关业务。
  2. 调查和市场研究服务。
  3. 工作培训部门,包括工作能力、生产力和职业道德的发展。例如,在技术和工程、商业、语言、旅游、信息技术和农业等职业领域,目的是使劳动力队伍进入劳动市场。
  4. 美术馆区。
  5. 表演艺术领域。
  6. 使用非陆路运输、某些专业的运输和旅游业运输的人力运输业务部门。
  7. 运输业中乘客的海外海上运输(不包括沿海运输)。
  8. 数据通信系统服务部门。
  9. 固定电信网络运营部门。
  10. 移动电信网络运营中的通信和信息部门。
  11. 内容服务电信服务。
  12. 信息服务中心或呼叫中心服务以及其他增值电话服务。
  13. 互联网访问服务部门。
  14. 互联网电话服务符合公共利益。
  15. 互联网互连服务(NAP)和其他多媒体服务。
  16. 提供、使用、检查和提交电力设备,包括高压/超高压电力。
  17. 成品药制药业。
  18. 针灸服务设施。
  19. 害虫防治/熏蒸服务部门。
  20. 石油和天然气建筑服务。
  21. 地热勘测服务部门。
  22. 海上石油和天然气钻井服务。
  23. 地热钻井服务。
  24. 地热运维服务部门。
  25. 大于10兆瓦的发电部门。

因此,对于那些想要设置外资企业的外国人来说,首先请确保所要涉及的业务领域不再负面投资清单中,并且确定是否可以100%独资,以确保您的业务能够正常运行。

印尼的跨国离婚诉讼

皇后律师事务所作为印尼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所受理的案件种类繁多,包括商业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等。其中,有一类案件近年来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就是跨国离婚诉讼。而在该类案件中,又以外国女性针对印尼男性进行的离婚起诉居多。离婚的理由千差万别,当然,这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不予讨论。我主要探讨一下关于外国女性针对印尼男性发起的离婚诉讼的一些法律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进行的诉讼,主要的诉求包括三点,即: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

1. 离婚。

根据印尼婚姻法第一条规定:
“婚姻是男人和女人作为夫妻之间的生理和心理的纽带,目的是在信仰独一的真主的基础上形成幸福而永恒的家庭。”

婚姻是神圣的,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重要因素。更何况对于跨国婚姻中的女性来说,女性放弃自己的祖国和家人,选择跟随男性居住在一个完全陌生的国家,这本身就需要很大的勇气。然而,如果一段婚姻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再延续的时候,离婚也许会给双方都带来新的转机。

根据印尼婚姻法第39条规定:
“夫妻之间不断发生争吵和争斗,没有希望继续和睦地生活在家庭中。”

也就是说,只要婚姻无法再维系幸福,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离婚的理由可以是任何理由,只要是与事实相符并在今后的庭审当中可以针对这一理由给出合法的证据和证人即可。

2. 孩子抚养权。

对于穆斯林来说,根据伊斯兰法第105条:
“如果离婚:
(1)母亲的权利是照顾尚未出生或未满12岁的孩子。
(2)已满12岁的孩子,将由孩子在父母之间进行选择,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3)赡养费由父亲负担。”

对于非穆斯林来说,根据印尼最高法院第102 K/Sip/1973号判决:
“根据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判例,亲生母亲应被优先考虑,特别是对于年幼的孩子,因为必须以孩子的利益为准,除非证明母亲没有照顾孩子的能力。”

根据印尼最高法院第126 K/Pdt/2001号判决:
“如果离婚,应将未适龄的孩子留给与孩子最亲近的人,即母亲。”

所以,对于未满12周岁的孩子来说,抚养权会自动判给女方。但是,如果女方有不良嗜好致使法官认为女方没有正确抚养孩子的能力,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将会有很大可能被判给父亲。这一点我们要提醒所有外国女性引起足够的重视。印尼是一个穆斯林国家,法官对于女性酗酒、赌博、抽烟等行为深恶痛绝。如果女方存在上述不良嗜好且男方持有足够的证据和证人,那么对于我们争夺孩子抚养权将会产生很大的阻碍

3. 共同财产分割。

印尼婚姻法第53条将婚姻中的财产分为三类:
“婚前财产,即丈夫或妻子在结婚前获得的财产。每个人都有权对其婚前财产进行支配。
丈夫或妻子通过继承或结婚赠予获得的财产。此财产的权利完全取决于丈夫或妻子自己。
共同财产,即在婚姻中获得的财产。”

共同财产是丈夫和妻子的共有财产,即使工作的只有丈夫或妻子。关于共同财产形成的时间,通常是根据合理性而不是实际形成时​​间来确定。原则上,必须公平地分配共同财产,以免在丈夫的权利和妻子的权利之间造成不公。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抚养孩子的负担很重且另一方没有能力支付孩子的赡养费,那么共同财产的分配会更加倾向于没有过错或者必须抚养孩子的一方。毕竟,正义并不等同于公平。

离婚作为一段婚姻的终结,伤害的不仅仅是两个当事人,同时也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巨大的伤害。所以,任何人在做出离婚决定前,都应该慎重考虑。当然,如果仅仅是为了孩子而选择继续维系一段本就没有任何幸福可言的婚姻,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夫妻间不断地争吵只会让孩子受到持续的伤害。

当您做出离婚决定之后,请联系皇后律师事务所,不管什么样的困境,我们都会和您一起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