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归档: 2026 年

我所代理中国公民涉印尼野生动物保护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进展

近日,印度尼西亚林业执法部门公开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显示,一起涉及中国公民的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已完成侦查程序,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案件源于印尼有关部门在苏加诺—哈达国际机场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情况。经侦查机关调查后,案件已完成法定侦查程序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本案中,我所律师团队已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委托,依法参与案件办理,并持续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及相关法律服务。

律师团队持续跟进案件办理

目前,案件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律师团队将根据案件进展,依法开展阅卷、法律意见提交、证据审查以及后续审判阶段辩护等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印尼刑事诉讼法律原则,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并不代表有罪认定已经成立。案件事实、证据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的最终认定,仍应以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为准。

我所始终坚持依法辩护原则,在尊重司法程序的基础上,为境外中国公民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涉外刑事案件的特点

随着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印尼投资、经营、工作及商务活动不断增加,涉及海关监管、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进出口管理等领域的法律风险日益受到关注。

此类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 涉及跨法域法律适用问题;
  • 涉及外国公民在印尼刑事程序中的权利保障;
  • 涉及语言、文化及法律制度差异;
  • 涉及侦查、起诉及审判多个阶段的持续法律服务;
  • 涉及领事沟通及跨境协调事务。

对于涉外刑事案件而言,律师团队在当地执法环境、司法程序以及跨境法律协作方面的经验尤为重要。

我所服务领域

我所长期专注于印尼法律服务及涉外争议解决领域,服务内容包括:

  • 印尼刑事辩护;
  • 中国公民境外刑事案件代理;
  • 检察阶段法律意见及协商;
  • 审判阶段辩护;
  • 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
  • 涉外调查及危机应对;
  • 领事协助及家属沟通支持。

对于涉及印尼刑事调查、羁押、起诉及审判程序的案件,我所能够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支持。

信息来源

本文所涉案件程序进展信息来源于印度尼西亚林业执法总局(Gakkum Kehutanan)公开发布的新闻资料。

原文链接:

印度尼西亚林业执法总局官方公告

特别声明

本文旨在介绍案件程序进展及相关法律问题,不构成对案件事实及法律责任的最终认定。

本所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尊重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任何个人均依法享有获得公正审判及充分辩护的权利。

必须被证明的“不知情”:精神药物案件中的一种辩护路径

有一句话,在一个人因携带含有精神药物成分的物品而被查获时,经常会出现:

“我不知道。”

这句话可能是真的。

也可能不是真的。

问题在于,在精神药物案件中,法律并不会仅仅因为听到一句“我不知道”就停止追问。法律还会进一步询问:

如果不知道,为什么该物品会在你手中?

是谁交给你的?

你是什么时候收到的?

对方是如何告诉你物品内容的?

你是否打开过行李箱或者包裹?

你是否收取过报酬?

是谁安排了这次行程?

目的地是谁负责接收该物品?

这样的问题,往往会让许多普通人感到意外。因为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他可能只是帮别人携带物品。但从执法机关的角度来看,违禁物品是在其控制、占有或者运输过程中被发现的。

问题的关键也正是在这里。

在精神药物案件中,不知情不仅仅需要说出来。

不知情还必须被解释,并且被证明。

一、最常见的情形:帮人带东西,却被逮捕

试想这样一个场景。

某人从米兰前往香港,中途经停印度尼西亚。

出发前,一位熟人请他帮忙携带一个行李箱。对方告诉他,箱子里面装的是衣物、个人用品,或者需要转交给家人的物品。

他相信了对方的话。

他没有打开行李箱。

他不认为自己正在实施任何违法行为。

他只是觉得自己在帮助别人。

然而,当其在印度尼西亚转机时,行李箱被检查。执法人员在其中发现了精神药物。

一瞬间,一段原本普通的旅程变成了一宗严重的刑事案件。

此时,他惊慌失措地说:

“我不知道。”

“这不是我的东西。”

“我只是帮别人带的。”

从情理上讲,人们能够理解这种慌张。

但在法律程序中,仅有这些说法并不足够。

执法机关仍然需要调查。

警方仍然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

检察机关仍然需要审查案件材料。

最终,法官还需要判断所谓“不知情”的说法是否合理、是否前后一致,以及是否有证据支持。

因此,案件的核心问题不再只是:

“他是否携带了该物品?”

而是:

“他是否知道物品里面装的是什么?”

“他是否明知自己运输的是精神药物?”

“他是否属于犯罪网络的一部分?”

“还是说,他实际上是被他人利用的受害者?”

这种区别极其重要。

因为并非所有携带违禁物品的人,都会自动被认定为毒贩、分销者或者明知故犯的运输人员。

二、为什么“我不知道”并不能自动免责?

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精神药物案件中,执法机关通常会从客观事实出发。

例如:

违禁物品是在某人的行李箱中被发现;

托运行李标签登记的是该人的姓名;

该人正在进行跨国旅行;

违禁物品是在其进入或者经停印度尼西亚时被发现;

并且真正的所有权人尚未被确认。

基于这些初步事实,即使当事人声称自己并不知情,其仍然可能被讯问、控制,甚至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这并不是因为所有人都会被直接视为有罪。

而是因为“不知道”这一说法,同样经常被真正明知故犯的犯罪人员所使用。

因此,执法机关不能仅仅停留在一句口头否认上。

对于真正不知情的人而言,关键在于如何提出一个合理且可信的解释。

例如:

是谁将行李箱交给自己的;

双方之间是什么关系;

对方如何描述行李箱内的物品;

是否存在聊天记录或者书面信息;

机票是谁购买的;

是否收到过任何款项;

是否知道行李箱密码;

是否曾经打开过行李箱;

以及在最初接受调查时,是否立即说明了委托人的身份。

对于这些问题回答得越清晰,辩护立场就越有力。

相反,如果说法反复变化、缺乏逻辑,或者无法获得证据支持,那么辩护的可信度将大幅下降。

三、很多无辜的人,会因为紧张而说错话

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当事人在最初接受调查时往往十分紧张。

他们害怕。

他们困惑。

他们可能听不懂所使用的语言。

他们不了解自己的权利。

他们也不知道自己的回答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例如,执法人员可能会问:

“这个行李箱是你的吗?”

当事人回答:

“是。”

但其真正想表达的意思可能只是:

这个行李箱确实是自己在旅途中携带的。

并不意味着这个行李箱属于自己所有。

它只是别人委托自己携带而已。

又例如,执法人员可能会问:

“你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吗?”

当事人回答:

“对方说是衣服。”

如果没有进一步解释,这样的回答就可能产生问题。

因为它可能被理解为当事人知道箱内物品的具体情况。

而实际上,他只是复述委托人告诉自己的内容。

因此,在精神药物案件中,最初的陈述往往至关重要。

更完整、更清晰的表达方式可能是:

“这个行李箱确实由我携带,但并不属于我。我是从某位名叫X的人那里收到该行李箱的。对方只告诉我里面装的是衣服或者个人用品。我从未被告知,也不知道其中存在任何精神药物。”

这样的表述更加完整。

它既没有否认自己携带行李箱这一事实,同时也清楚说明该行李箱属于他人,而其本人对其中违禁物品并不知情。

在刑事案件中,事实必须被准确表达。

并不是为了编造故事。

而是为了避免事实被误解。

四、应当立即收集的证据

许多家属认为,这类案件中的证据一定非常复杂。

事实上并不一定如此。

很多关键证据,往往就在当事人本人或者家属手中。

例如:

与委托携带物品之人之间的 WhatsApp、Telegram、WeChat、Line、短信、电子邮件或者社交媒体聊天记录;

通话记录;

机票;

登机牌;

行李托运标签;

机票付款凭证;

转账记录;

酒店预订记录;

出发前行李箱或者物品的照片;

交付物品之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目的地收件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显示该物品被描述为衣物、药品、保健品、礼品、文件或者个人用品的信息记录;

以及能够证明当事人只是帮人携带物品的亲友证言。

这些证据看起来可能十分普通。

但在精神药物案件中,普通证据往往具有极高价值。

例如,有一条信息写道:

“麻烦帮我带一下这个行李箱,里面是衣服。”

这条信息并不会自动使当事人无罪。

但是,它有助于证明当事人所获得的信息是箱内装有衣物,而非精神药物。

又例如,如果能够证明机票是由其他人购买的。

这可能说明当事人的行程安排是由他人主导的。

当然,这类证据同样需要谨慎解释。

否则,也有可能被理解为运输违禁物品的报酬安排。

因此,证据不仅需要收集。

还需要进行整理、分析,并在正确的辩护框架下加以解释。

绝对不应当采取的做法包括:

删除聊天记录;

修改对话内容;

伪造证据;

或者编造新的事实。

一次谎言,往往足以摧毁许多原本真实且有利的证据。

五、家属不应恐慌,但必须立即行动

当家属得知亲人因精神药物案件被拘留时,第一反应往往是恐慌。

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但在恐慌之后,家属必须尽快、有序地采取行动。

应当尽快完成以下工作:

保存当事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全部沟通记录;

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电话号码、社交媒体账号、地址及其他身份信息;

保留机票、酒店订单、转账记录及行程安排资料;

查明机票费用的实际支付人;

确认有哪些人知晓当事人的行程;

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整理一份简明时间线;

并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协助。

与此同时,家属也应保持谨慎。

不要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指责任何人。

不要在没有法律指导的情况下主动联系涉嫌设局或者利用当事人的人员。

不要轻信任何声称能够通过“特殊关系”或者“内部渠道”解决案件的人。

精神药物案件属于严重刑事案件。

最安全的方式始终是建立规范、系统的法律辩护,而不是寄希望于来历不明的承诺。

六、辩护应从案件初期开始,而不是等到开庭之后

很多家庭都会犯同一个错误。

他们往往等到案件已经进入警方调查后期,甚至即将移送检察机关时,才开始寻找律师。

然而,在精神药物案件中,最严重的损害往往发生在案件最初阶段。

当事人可能已经在未完全理解内容的情况下签署了讯问笔录。

当事人可能已经作出了不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可能没有第一时间说明委托人的身份。

当事人可能因为不懂讯问语言而没有要求翻译协助。

家属可能错过了保存电子证据的最佳时机。

委托携带物品的人可能已经失联。

电话号码可能已经停用。

社交媒体账号可能已经注销。

正因如此,尽早获得法律协助极为重要。

律师介入并不是为了教导当事人说谎。

也不是为了编造故事。

更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法律协助的真正意义在于:

帮助真正受到利用或者蒙骗的人,以准确、有逻辑、前后一致且不会损害自身权益的方式说明事实经过。

在很多案件中,这种帮助本身就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七、应当建立的辩护逻辑

在这类案件中,辩护逻辑必须清晰明确。

例如:

当事人确实在事实上携带了该行李箱,但该行李箱并不属于其本人;

该行李箱系由他人委托携带;

当事人被告知行李箱内装的是普通物品;

当事人并不知道其中存在精神药物;

当事人从未同意运输精神药物;

当事人并未因明知运输精神药物而获得报酬或者其他利益;

当事人能够说明交付行李箱人员的身份;

当事人愿意提供其掌握的通讯记录及相关证据;

并且愿意协助执法机关追查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

上述辩护逻辑必须从最初接受调查开始,一直保持到警方调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

今天说自己没有收过任何钱款,明天在转账记录被发现后又改口称该款项是生活费或者餐费,这样的前后矛盾会严重削弱辩护的可信度。

更好的做法是从一开始就如实说明:

确实收到了款项,但该款项被解释为旅费或者相关开支,而不是运输精神药物的报酬。

同样,当事人也不应当今天说自己不认识交付行李箱的人,明天又承认双方其实相识。

如果双方确实认识,那么应当从一开始就如实说明双方的关系性质。

有力的辩护,并不是掩盖所有不利事实的辩护。

真正有力的辩护,是能够对所有事实作出诚实、合理且不存在内在矛盾的解释。

八、结语:不知情必须用事实证明

并非所有携带违禁物品的人都是毒贩。

并非所有被逮捕的人都是分销者。

并非所有运输物品的人都清楚自己究竟携带着什么。

然而,在精神药物案件中,不知情并不会自动产生免责效果。

不知情需要被解释。

不知情需要有证据支持。

不知情需要从案件一开始就保持一致。

不知情需要通过正确的法律策略去证明。

如果您本人、家人或者身边亲友正面临类似情况,请不要等到为时已晚。

不要仅仅依赖一句“我不知道”。

应当立即整理事件经过,保存通讯记录,保留旅行文件,并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协助。

Queen Law Firm 可以协助当事人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梳理事实经过,分析初期陈述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适当的辩护策略,并从调查阶段直至法庭审理阶段提供全程法律支持。

在精神药物案件中,案件最初阶段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

因此,最重要的第一步其实非常简单:

保持冷静。

如实陈述。

保存证据。

并尽快寻求法律协助。

印尼公司为境外关联方境外项目提供担保之法律意见与合规路径

在跨境融资及项目投资实践中,金融机构或投资方通常要求引入多层信用支持。其中,由印尼公司为境外关联方在境外项目提供担保,已成为较为常见的结构安排。

与一般商业担保不同,该类安排同时涉及公司行为的合法性、跨境监管合规以及担保执行路径等多重法律问题。在实践中,银行或融资方通常要求出具印尼法律意见书(Indonesian Legal Opinion),以确认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Queen Law Firm长期参与此类跨境交易,能够在交易前端即介入结构设计,并结合印尼法律环境出具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意见。现就相关核心法律问题及法律意见出具要点分析如下:

一、交易结构特点与法律定位

在本类交易中,典型结构为:

  1. 境外主体(通常为母公司或融资平台)作为借款人;
  2. 融资资金用于境外项目或区域性投资;
  3. 印尼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公司担保(corporate guarantee)或资产担保。

该结构的核心法律特征在于:

  1. 担保义务发生于印尼公司,但融资与项目均在境外;
  2. 担保责任与公司直接经营收益之间存在间接性;
  3. 金融机构高度依赖法律意见确认担保的有效性。

因此,该类交易的关键不在于担保形式本身,而在于其是否能够在印尼法律下成立并具备执行基础。

二、印尼法律下的担保形式

印尼法律并未对跨境担保设立统一制度,而是根据具体结构适用不同法律规则:

(一)保证(Borgtocht)

依据《印尼民法典》(KUHPerdata)第1820条,保证属于从属性债务,其特点包括:

  1. 担保责任依附于主债务;
  2. 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补充性;
  3. 可通过合同约定放弃抗辩权。

在跨境融资中,金融机构通常要求担保人承担接近第一顺位责任的义务。

(二)公司担保(Corporate Guarantee)

公司担保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设立,其效力核心取决于公司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而非担保形式。

其成立条件主要包括:

  1. 公司具备签署及承担担保义务的能力;
  2. 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利益;
  3. 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三)资产担保(In Rem Security)

如涉及资产设定,则可能包括:

  1. Fidusia(动产担保);
  2. Hak Tanggungan(不动产抵押);
  3. Gadai(质押)。

该类担保需依法登记,并在执行中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三、公司法核心问题:公司利益与授权

(一)公司利益(Corporate Benefit)

在印尼法律下,董事必须基于公司利益作出决策。对于为境外项目提供担保的情形,必须重点论证:

  1. 融资是否直接或间接支持印尼公司业务;
  2. 公司是否从集团整体融资中获得利益;
  3. 是否存在担保费用或其他对价安排;
  4. 是否存在业务依附关系。

如无法建立合理的公司利益基础,担保可能被认定为越权行为,从而影响其效力。

(二)公司治理与审批程序

担保通常需履行以下内部程序:

  1. 董事会批准;
  2. 在特定情况下取得股东会批准;
  3. 确保签署人具备合法授权。

审批程序的完备性,是法律意见中判断担保有效性的关键依据。

(三)董事责任

董事在批准担保时需履行审慎义务与忠实义务。如未合理评估风险或违反公司利益原则,可能需对公司损失承担责任。

四、关联交易与合规审查

如担保对象属于关联方(pihak afiliasi),需重点关注:

  1.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 交易条件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
  3. 是否需要履行额外审批或信息披露义务;
  4. 是否需出具独立评估意见。

在融资及审计实践中,该类因素通常会被重点审查。

五、外汇与监管要求

涉及境外融资的担保安排,通常需关注:

(一)外债申报

  1. 在Bank Indonesia进行登记;
  2. 定期提交融资相关报告。

(二)审慎监管

包括但不限于:

  1. 外汇风险对冲要求;
  2. 流动性指标;
  3. 信用评级相关要求。

担保作为或有负债,可能影响整体合规评估。

六、执行与可执行性问题

(一)法律适用

担保文件通常适用境外法律,但需注意:

  1. 印尼不自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2. 在印尼执行通常需通过本地程序或仲裁路径实现。

(二)法律意见的执行范围

在实践中,印尼法律意见通常:

  1. 确认担保在印尼法下的合法性及约束力;
  2. 对执行风险作出限定性说明;
  3. 不对外国判决的直接执行作出无保留确认。

七、法律意见书的审查范围

在为该类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我们通常从以下方面进行系统审查:

(一)主体资格

  1. 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 公司章程允许提供担保;
  3. 不存在禁止性限制。

(二)授权与审批

  1. 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是否完备;
  2. 授权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3. 签署人权限是否充分。

(三)公司利益分析

  1. 担保是否符合公司利益;
  2. 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
  3. 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四)法律效力(Legally Binding)

  1. 担保是否构成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2. 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风险;
  3. 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五)可执行性(Enforceability)

  1. 担保义务在印尼法下是否可执行;
  2. 是否存在执行障碍;
  3. 执行路径的可行性分析。

八、结论

基于印尼现行法律及上述分析,在满足公司利益、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合规要求的前提下:

  1. 印尼公司原则上可以为境外关联方在境外项目提供担保;
  2. 在依法取得内部批准后,该等担保可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3. 担保的实际执行效果,将取决于具体执行路径及相关司法程序安排。

我们建议,在交易文件签署前完成完整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

九、典型项目经验

(一)能源项目跨境融资担保

  1. 境外融资用于印尼新能源项目;
  2. 通过资金回流及反担保机制构建公司利益基础;
  3. 完成公司治理审批及监管评估;
  4. 成功通过银行法律审查并落地。

(二)制造业集团授信支持

  1. 印尼生产公司为境外融资提供担保;
  2. 引入担保费用并完善关联交易分析;
  3. 优化内部授权结构;
  4. 满足融资及审计要求。

(三)贸易企业短期融资结构

  1. 设计最高担保额度机制;
  2. 统一股东会授权;
  3. 明确责任范围与期限;
  4. 实现多笔融资下的持续合规。

十、结语

印尼公司为境外关联方境外项目提供担保,属于法律上可行但高度专业化的事项。其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在公司利益、公司治理及监管合规之间实现有效平衡。

Queen Law Firm能够在交易初期即介入结构设计,并结合印尼法律环境出具具备可执行性的法律意见,协助客户顺利完成跨境融资安排。

如需进一步评估具体项目,我们可基于公司章程、融资文件及交易结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海底捞印尼首家清真火锅店开业,皇后律所参与护航

2026年1月15日,海底捞在印度尼西亚的重要新项目——首家清真火锅店 SIZZLING HOTSPOT在当地正式开业。该项目自启动筹备以来,历经约半年时间的系统推进与充分准备,现已正式投入运营。门店的落地不仅标志着海底捞在印尼市场的本地化经营迈入全新阶段,也体现了品牌在海外市场坚持稳健布局、持续创新与长期深耕的发展战略。

印尼作为全球穆斯林人口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餐饮行业在运营管理、食品规范与清真体系方面具有较高标准。SIZZLING HOTSPOT 的开业,不仅是海底捞对印尼消费市场需求变化的积极回应,更体现了其在跨境经营中对当地监管环境的充分尊重及对合规经营底线的高度重视。为确保门店具备可持续、可复制的运营基础,项目团队在过去半年筹备周期内,对门店定位、运营体系及相关合规准备进行了系统化部署,为开业后的稳定运营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本项目推进过程中,QUEEN LAW FIRM(皇后律师事务所)作为海底捞在本项目中的法律顾问团队,与项目方保持密切沟通与协作,配合项目节奏持续推进相关工作,支持门店按计划实现顺利开业并进入稳定运营阶段。

开业后,QUEEN LAW FIRM 已正式将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许可证依法交付至门店店长,并完成合规交接程序。此次交付不仅体现了项目阶段性成果的正式确认,也标志着门店运营进入更为成熟、更加制度化的管理阶段。许可证作为经营活动的重要合规基础,其依法取得及后续交接管理具有明确的制度与责任意义,有助于门店在后续运营中保持规范性、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SIZZLING HOTSPOT 的落地被视为海底捞印尼市场布局的关键节点。随着海外市场竞争格局不断变化,消费者对品牌体验、食品安全与服务标准的综合期待不断提升,海底捞持续推进“产品创新+服务升级+本地化运营”的融合策略,通过更贴近当地消费习惯与市场需求的商业模式,实现品牌价值的长期积累。尤其在清真餐饮赛道,SIZZLING HOTSPOT 经过半年周期的筹备、打磨与落地,具备较强示范意义,也为后续复制与扩展提供了成熟样板与实践经验。

目前,SIZZLING HOTSPOT 项目已进入运营期,海底捞将继续围绕该项目推进后续发展规划,逐步完善门店体系与运营机制,持续扩大在印尼市场的覆盖范围与品牌影响力。以该项目为起点,海底捞将进一步强化在印尼市场的长期布局,推动项目持续发展壮大。

在未来发展过程中,QUEEN LAW FIRM 亦将继续作为海底捞在该项目中的法律顾问团队,与客户保持长期协作,以专业、审慎的法律支持体系服务项目稳健推进,为项目的长期发展提供持续保障。QUEEN LAW FIRM 将一如既往秉持高标准的执业理念,助力客户在海外市场环境下实现合规经营与稳健扩张,并与客户共同推动项目在印尼市场的持续落地、深化发展。

SIZZLING HOTSPOT 的正式开业不仅是海底捞海外业务发展的新成果,也是中资餐饮品牌在东南亚市场推进清真赛道的重要实践之一。未来,随着该项目不断发展成熟,海底捞在印尼市场的品牌号召力与商业影响力也将进一步提升,为更广阔的市场布局与更深入的本地化经营创造新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