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法律中的离婚

相当数量的夫妻会发觉婚姻关系越来越不健康,比如无休止的争吵,甚至很多时候还笼罩着家暴的阴影。因此,很多夫妻都想通过离婚来结束婚姻从而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但是很多人还是不明白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离婚流程是怎么进行的。

印度尼西亚1974 年第1号关于婚姻的法律的第 39 条规定,可以通过死亡、离婚和法院判决终止婚姻:

  1. 离婚诉讼只能在有关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调解失败的情况下进行;
  2. 离婚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使夫妻不能像夫妻一样和睦相处;
  3. 法院审理离婚诉讼的程序由单独的法规规定。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明确规定,只有在有关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成功后,方可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审理。 那么,那些声称已经由丈夫在宗教程序上离婚了的夫妻呢?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过宗教程序的离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们的身份仍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

婚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要离婚,必须有足够的理由使夫妻不能像夫妻一样和睦相处。 其原因载于印度尼西亚关于婚姻的1974 年第1号法律的第 39 条和印度尼西亚1975年第 9 号政府条例的第19条,其中包含以下内容:

  1. 当事人一方有通奸或成为酒徒、瘾君子、赌徒等难以治愈的恶习;
  2.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许可,无正当理由或因其他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事由,连续2年离开另一方;
  3. 一方当事人在结婚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 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当事人有害的残忍或严重的虐待行为;
  5. 一方当事人有身体残疾或疾病,导致他们无法履行丈夫/妻子的义务;
  6. 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执和争吵,以至于家庭再也没有和睦相处的希望。

上述原因又由伊斯兰法汇编第116条补充了2点,即:

  1. 丈夫触犯了 taklik talak (根据伊斯兰法可能导致离婚的条件)(《伊斯兰法汇编》第 116 条 (g)款)。
  2. 导致家庭不和谐的宗教皈依或叛教(《伊斯兰法汇编》第 116 条(h)款)。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印度尼西亚1975年第 9 号政府条例规定了离婚程序,该条例允许丈夫或妻子在法庭上提起诉讼。但这需要在提起诉讼之前明确该离婚诉讼是属于穆斯林离婚还是非穆斯林离婚,因为穆斯林夫妇的离婚诉讼在穆斯林宗教法院进行,而非穆斯林夫妇的离婚诉讼在印度尼西亚地方法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