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的跨国离婚诉讼

皇后律师事务所作为印尼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所受理的案件种类繁多,包括商业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等。其中,有一类案件近年来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就是跨国离婚诉讼。而在该类案件中,又以外国女性针对印尼男性进行的离婚起诉居多。离婚的理由千差万别,当然,这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不予讨论。我主要探讨一下关于外国女性针对印尼男性发起的离婚诉讼的一些法律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进行的诉讼,主要的诉求包括三点,即: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

1. 离婚。

根据印尼婚姻法第一条规定:
“婚姻是男人和女人作为夫妻之间的生理和心理的纽带,目的是在信仰独一的真主的基础上形成幸福而永恒的家庭。”

婚姻是神圣的,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重要因素。更何况对于跨国婚姻中的女性来说,女性放弃自己的祖国和家人,选择跟随男性居住在一个完全陌生的国家,这本身就需要很大的勇气。然而,如果一段婚姻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再延续的时候,离婚也许会给双方都带来新的转机。

根据印尼婚姻法第39条规定:
“夫妻之间不断发生争吵和争斗,没有希望继续和睦地生活在家庭中。”

也就是说,只要婚姻无法再维系幸福,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离婚的理由可以是任何理由,只要是与事实相符并在今后的庭审当中可以针对这一理由给出合法的证据和证人即可。

2. 孩子抚养权。

对于穆斯林来说,根据伊斯兰法第105条:
“如果离婚:
(1)母亲的权利是照顾尚未出生或未满12岁的孩子。
(2)已满12岁的孩子,将由孩子在父母之间进行选择,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3)赡养费由父亲负担。”

对于非穆斯林来说,根据印尼最高法院第102 K/Sip/1973号判决:
“根据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判例,亲生母亲应被优先考虑,特别是对于年幼的孩子,因为必须以孩子的利益为准,除非证明母亲没有照顾孩子的能力。”

根据印尼最高法院第126 K/Pdt/2001号判决:
“如果离婚,应将未适龄的孩子留给与孩子最亲近的人,即母亲。”

所以,对于未满12周岁的孩子来说,抚养权会自动判给女方。但是,如果女方有不良嗜好致使法官认为女方没有正确抚养孩子的能力,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将会有很大可能被判给父亲。这一点我们要提醒所有外国女性引起足够的重视。印尼是一个穆斯林国家,法官对于女性酗酒、赌博、抽烟等行为深恶痛绝。如果女方存在上述不良嗜好且男方持有足够的证据和证人,那么对于我们争夺孩子抚养权将会产生很大的阻碍

3. 共同财产分割。

印尼婚姻法第53条将婚姻中的财产分为三类:
“婚前财产,即丈夫或妻子在结婚前获得的财产。每个人都有权对其婚前财产进行支配。
丈夫或妻子通过继承或结婚赠予获得的财产。此财产的权利完全取决于丈夫或妻子自己。
共同财产,即在婚姻中获得的财产。”

共同财产是丈夫和妻子的共有财产,即使工作的只有丈夫或妻子。关于共同财产形成的时间,通常是根据合理性而不是实际形成时​​间来确定。原则上,必须公平地分配共同财产,以免在丈夫的权利和妻子的权利之间造成不公。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抚养孩子的负担很重且另一方没有能力支付孩子的赡养费,那么共同财产的分配会更加倾向于没有过错或者必须抚养孩子的一方。毕竟,正义并不等同于公平。

离婚作为一段婚姻的终结,伤害的不仅仅是两个当事人,同时也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巨大的伤害。所以,任何人在做出离婚决定前,都应该慎重考虑。当然,如果仅仅是为了孩子而选择继续维系一段本就没有任何幸福可言的婚姻,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夫妻间不断地争吵只会让孩子受到持续的伤害。

当您做出离婚决定之后,请联系皇后律师事务所,不管什么样的困境,我们都会和您一起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