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推迟偿还债务和破产中的和解

和解原则

破产法制度中的“和解机构”和债务偿还义务的推迟是司法委员会坚持的各项原则的体现,同时也成为司法委员会中最重要的机构;

所讨论的原则是“平衡原则”,即在延迟偿还债务和破产义务过程中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业务连续性going concern的原则对于直接或间接地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和其他方的业务非常重要;

透明与正义原则是和解进程中的关键原则。

可提交和解申请的有关方

  1. 债务人,申请推迟偿还债务的义务时(voluntary petition)。 债务人预测,将来由于某些原因将无法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
  2. 债务人,当被宣布可推迟偿还债务时;
  3. 债务人,当被宣布破产时;
  4. 破产清算律师,当债务人被宣布破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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